2025年度私募基金行业30个典型判例
搜狐财经·2026-01-20 20:31

基金募集 适当性义务 - 基金管理人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对投资者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投资者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需自担部分损失 [2][3][4] - 管理人未在投资者支付认购款前完成合格投资者审查、告知说明和适当推荐,被认定未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结合投资者为金融从业者具备更高风险识别能力,酌定管理人承担50%赔偿责任 [5][6][7][9] - 管理人未适当匹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且宣传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法院酌定其对投资者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10][11][12][13][14][15][16] 违规销售 - 银行员工违规销售非银行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银行因疏于监管存在管理过错,与客户损失存在因果关系,被判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17][18] 法律关系认定 - 投资者认购合伙型私募基金份额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构成合法入伙,被认定为委托理财关系,未实缴出资的有限合伙人需在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内对基金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19][20][21][22] - 非持牌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业协会登记)与投资人签订的合约不构成私募基金法律关系,实为融资关系,管理人需向投资者返还本金(245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23][24][25] 基金投资和管理 信义义务 - 私募基金财务顾问实际承担基金管理职责(设计交易结构、对接资产、下达指令等)但违反信义义务未勤勉尽责,法院酌定其承担70%的投资本金赔偿责任 [26][27][28][29] - 资管产品管理人尽职调查需遵循“六步审查法”,包括调查匹配性、亲历性、持续性等,管理人因尽调疏漏(如未核实合作协议履行情况、未发现应收账款在先质押)被判对投资者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30][31][32] - 资管计划管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资金监管职责,超额放款(约定不超过2.5亿元,实际提供4.98亿元)且未披露资金使用情况构成违约,需对专业投资者的本金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33][34][35][36][37][38] -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其已履行核心管理职责期间(如前三年投资期)的管理费(144万余元),但因被注销资格未履行后续职责(如退出期)则无权收取对应费用 [39][40] - 基金管理人的部分法定信义义务可通过合同约定在合理限度内减免,但管理人不得仅以其管理的基金向被投企业投资为由,向该被投企业另行收取服务费 [41][42][43] 管理人出险情形下的基金运作 - 契约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后,投资者可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授权代表(如L某)提起诉讼,向基金交易关联方(如B银行)主张权利,该方式获法院支持 [44][45] - 契约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存在程序瑕疵可通过补正解决,仲裁庭可创新扩张决议效力至未参与方,以破解因管理人无法履职导致的基金治理僵局 [46][47][48][49] 投后管理 - 私募基金作为投资人要求被投企业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需以被投企业“不能清偿债务”为前提,在债务清偿能力未被证实前,该主张缺乏依据 [49][50][51] 基金财产 - 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通过诉讼获得的赔偿款项,若来源清晰、已特定化且未与管理人固有财产混同,即使进入管理人被冻结的自有账户,仍属于基金财产,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排除对该款项的强制执行 [51][52][53][54][55][56][57] - 债权人依据生效裁决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从基金托管账户取得款项,且相关执行救济程序均未被支持,其取得款项具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基金财产独立性的主张需在执行程序中解决 [58][59] 基金退出 - 仲裁庭有权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独立判断,人民法院就同类案件的裁判意见对仲裁庭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限于法定事由 [60][61][62] -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法答网发布的关于回购权行权期限(如建议6个月)的答疑意见,并非法律或司法解释,且对既往交易(意见公布前签署并成就条件的交易)无溯及力,认定时需考虑既有司法实践以维护商业预期 [63][64][65][66] - 私募基金投资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需以管理人对标的公司存在合法到期债权为前提,若管理人未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且回购条件未成就,则投资人代位主张回购款缺乏依据,回购款应归入基金财产经清算分配 [67][68] - 商业风险(如光伏行业下行、IPO形势不佳)不构成情势变更,不能阻却投资协议中约定的股权回购义务履行,但过高的违约金(如日万分之五加年8%资金成本)可能被法院依法调整 [69][70][71][72][73] - 争议解决条款的适用应以基础投资协议约定为准,若后续争议(如确认其他协议无效)实质涉及基础协议中的核心权利义务(如回购权),即使形式上围绕其他协议,仍应受基础协议仲裁条款约束 [73][74][75] - 对赌协议(如《业绩补偿协议》)如当事人不包括发行人、内容不与市值挂钩、不影响控制权且无证据证明会严重损害金融市场公共秩序或中小投资者权益,则不属于上市申报前必须清理的范围,应属有效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