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税务部门近期持续曝光并查处多起涉税中介违法违规案件,展示了对行业乱象零容忍的监管态度,旨在形成强大震慑[1][2] - 涉税中介违法行为手段隐蔽、链条复杂,包括虚开发票、编造虚假研发、虚列成本等,但监管趋严下违法行为难以遁形[1][4] - 监管体系正在通过法律法规完善、信用评价管理及强化教育引导等多维度措施不断完善,推动涉税中介行业走向合规化发展[5][6][8] 案件曝光与震慑 - 2025年1月8日,辽宁、江苏、宁波、吉林、四川、陕西等地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并曝光6起涉税中介违法违规案件,2026年首批曝光案件再次聚焦该行业[2] - 沈阳遇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驰在2018年至2022年间,通过虚开发票、编造虚假研发活动等手段,帮助3户代理企业骗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2] - 该公司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7份,导致相关企业少缴税款共计233.99万元[2] - 涉案公司既无员工也无固定资产,其提供的19名“研发人员”实为某汽车公司客运司机,不具备医药研发能力[3] - 所谓“研发费”资金流向形成闭环:从药企支付,经涉案公司流向劳务派遣公司,再以“工资”名义转入徐驰亲属账户,最终回流至药企相关人员手中[3] - 2025年11月,税务部门对沈阳遇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处以少缴税款0.5倍罚款,共计116.99万元,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3] - 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所代理的3户企业也受到处理处罚[3] - 其他典型案例包括:一家小微中介4年内向同一企业收取财务税务顾问费达100万元,实为帮企业虚列成本;一名涉税服务人员为37户个体户办税,两年领用近200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背后存在虚开发票犯罪网络[1][4] 监管法规与体系完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明确了涉税中介违法执业的法律责任[5] - 该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对涉税中介为纳税人非法提供发票、虚假证明等导致税款流失的行为,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税款1倍以下罚款[5] - 该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对因涉税中介违规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情形,可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5] - 2025年3月出台、5月1日起实施的《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八大类涉税专业服务范围,并建立以实名制为基础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5] - 2026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立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TSC)五级评价体系[6] - 对达到最高TSC5级的机构,税务机关提供激励措施,包括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对所代理纳税人发票按更高信用级别管理、提供批量业务办理便利化服务,以及在税务机关购买服务时优先考虑[6] - 对被列为失信及严重失信主体的机构及人员,税务机关采取多项惩戒措施,包括公告并推送至社会信用平台、进行风险提示、要求现场办理业务、适用纳税缴费信用D级管理措施,以及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7] 行业引导与服务举措 - 各地税务部门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通过强化教育引导与精准服务促进行业规范发展[8] - 山东税务部门开展税务干部与不良涉税中介勾连勾兑问题专项整治,围绕关键环节风险点开展警示教育[8] - 上海普陀区税务部门对涉税中介进行全面排摸和调查核实,全面推广信用码应用,引导机构完成实名和信息填报[8] - 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税务局组织全县11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召开政策宣传辅导座谈会,解读法规并强调合规经营重要性[8]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税务部门将全县138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归口至专门分局统一管理,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监管[9] - 该县税务部门联合多部门开展“执业每一课”警示教育会,并对无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涉税中介开展专项整治[9] - 税务机关引导纳税人在委托涉税服务时查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码,若委托已被列为失信主体的机构,纳税人将被列入重点监控对象[9] - 对于存在3年内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记录的涉税服务人员代理纳税争议沟通时,税务机关将要求其委托方纳税人到场[9]
拆解涉税黑中介虚开套路
经济日报·2026-01-21 0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