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事实 - 某区A镇党委会于2019年5月审议通过一项工作意见,规定在镇域内中标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向镇某社会救助团体基金捐款 [1] - 镇党委副书记李某授意财政所所长王某修改资金拨付流程,在《资金审批表》中增加“是否完成基金捐赠要求”内容,王某明知违规仍照做 [1] - 王某督促相关部门在项目启动、资金结算等环节向中标企业“倡议”捐款,完成捐赠要求才予以审批拨付资金 [1] - 30余家中标企业因害怕项目无法按期开展或资金无法按期拨付而不得不捐款 [1] - 截至2025年6月,相关企业通过指定途径向区某社会救助团体账户捐款累计达300万元 [1] 行为定性分析 - 第一种观点认为镇党委行为是集体违纪和违规摊派,李某和王某执行决定不构成违纪 [2] - 第二种观点认为镇党委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李某和王某的行为违反工作纪律 [2] - 第三种观点(作者同意)认为镇党委行为是集体违纪和违规摊派,李某构成共同违纪,王某是实施关键环节,三者的行为均应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 [2][3][6][7][8] 定性为违反群众纪律的依据 - A镇党委要求中标企业捐赠的行为,属于“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3] - 该行为是以赞助、捐赠为名变相向企业摊派费用,相关企业因害怕项目或资金受影响而被迫捐款,侵害了企业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3] - 镇党委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构成集体违纪,参与并支持该决策的班子成员(包括李某)都违反了群众纪律 [6] - 王某的行为虽也触犯工作纪律条款,但定性为违反群众纪律更能体现其通过修改流程、推动捐赠来实施违规摊派、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本质 [7] 不构成单位受贿罪的理由 - 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4] - 本案中,相关捐赠钱款均进入区某社会救助团体账户,A镇本身没有收受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5] - 同时,也不存在A镇为相关企业在中标过程中谋取利益的行为,企业也没有行贿以谋取利益的故意 [5]
集体决定违规摊派如何定性处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6-01-21 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