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搜狐财经·2026-01-21 17:53

核心政策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有效期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7] 个人所得税政策 -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效期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 -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参照财税〔2012〕85号和财税〔2015〕101号文件执行,由创新企业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 [2] - 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税款,可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双边税收协定规定予以抵免 [2] 企业所得税政策 -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及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股息红利所得的相关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3] -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与开放式)转让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及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来征免企业所得税 [3] 增值税政策 -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 -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5] -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有效期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5] -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5] 创新企业CDR定义 - 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办发〔2018〕21号文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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