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按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搜狐财经·2026-01-21 17:53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试点阶段的税收政策 [1] 针对企业投资者的税收政策 - 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1] - 企业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1] 针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封闭式与开放式)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 -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 针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税收政策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视同转让据以发行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1]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持有据以发行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1]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视同转让据以发行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1]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持有据以发行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1]

三部门: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按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Reporti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