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概述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宣布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 [1][2] - 政策旨在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2][3] - 政策有效期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3][6] 个人所得税政策 - 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3] - 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2][3] - 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 [3] - 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3] 企业所得税政策 - 企业投资者转让和持有创新企业CDR的差价所得及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4] -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和持有创新企业CDR的差价所得及股息红利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4]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和持有创新企业CDR的相关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2][4] 增值税政策 - 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6] - 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6] -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6]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6] 政策适用范围定义 - 本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办发〔2018〕21号文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7]
三部门发布,利好来了!
中国基金报·2026-01-21 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