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假冒“天然水晶”,赔偿顾客五千元
新浪财经·2026-01-22 05:34

案件判决核心 - 《连云港市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自2026年1月1日施行后 东海县人民法院宣判了首起适用该条例的案件[1] - 案件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焦某以转售为目的 从被告徐某处购买标注为“天然水晶”的产品 支付货款13234元 后被告告知实为人造水晶[1] - 法院认定被告徐某以人造水晶冒充天然水晶出售 违反《民法典》诚信原则及《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构成根本违约[2] -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货款12409.75元 原告退还货物 并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 驳回了原告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三倍赔偿请求[2] - 该判决是《连云港市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实施以来连云港市适用该条例审理的首起案件[2] 司法与监管信号 - 法院通过判决明确传递出司法机关对水晶市场售假行为的“零容忍”态度[2] - 判决是对个案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更是对广大水晶经营者的警示 强调诚信经营是法治框架下的底线[3] - 连云港法院将继续推动以良法促善治 为东海水晶产业的健康、规范、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效的法治保障[3] 行业影响与规范 - 《连云港市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是一部聚焦水晶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1] - 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经营者销售水晶产品 不得掺杂、掺假 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 - 案件审理中 法院邀请市、县6名人大代表旁听庭审 以增强司法审判透明度并拓宽监督渠道[1] - 司法判决旨在维护市场秩序 擦亮东海“世界水晶之都”的金字招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