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政策要点 - 财政部修订并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十五五”时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山水工程”)及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的财政支持政策,旨在规范资金使用并促进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1] 资金管理与奖补标准 -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管理 [1] - 针对“山水工程”,省内区域项目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下部分,中央财政奖补比例为75%,超过20亿元部分奖补比例为50%,每个项目奖补金额上限为20亿元 [1] - 针对“山水工程”,跨省域项目总投资25亿元及以下部分,中央财政奖补比例为80%,超过25亿元部分奖补比例为50%,每个项目奖补金额上限为25亿元 [1] - 针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中央财政奖补比例为60%,每个项目奖补金额上限为3亿元 [2] - 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期限为3年,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在实施期内分年度下达资金,并预留部分尾款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下达 [2] 资金使用原则与禁止范围 - 资金管理遵循四大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分清轻重缓急;坚持集中治理、鼓励技术创新;坚持闭环管理、注重严格规范;坚持统筹财力、抓实全程绩效 [2] - 资金不得用于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 [2] - 资金不得用于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 [2] - 资金不得用于生态修复效果不确定性大、工程措施可能对生态系统造成新破坏、工程技术不完善等不成熟的项目 [2] - 资金不得用于广场、雕塑等华而不实的景观工程建设支出 [2] 政策实施期限 - 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30年 [2] - 实施期限届满前,财政部将协同相关部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及延续期限 [2]
“山水工程”中央财政奖补比例明确
中国自然资源报·2026-01-22 0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