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
搜狐财经·2026-01-22 09:51

政策核心观点 - 财政部发布《财库〔2026〕2号》通知 旨在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 推动解决异常低价问题 以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 [1][2] 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 采购人需根据实际工作、市场调查及同类项目信息形成科学采购需求 并合理设定最高限价 未设定限价的以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 [2] - 采购人应合理设置采购包 并可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 要求供应商对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及处置报废等约定期限内的费用进行报价 作为评审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 [2] -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 需科学合理确定价格、技术、商务等因素的分值和权重 [2] - 采购人需重点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 [3] - 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 供应商须落实开放性、兼容性标准 按合同约定服务 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外向服务对象额外收费 [3] 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 采购文件需明确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的四种情形: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的50%;低于次低报价的50%;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45%;或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报价过低可能影响质量或履约 [4] - 采购人可结合项目情况提高第1至第3项的启动标准 但最高不得超过65% [4] - 启动审查后 评审委员会应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一般不少于30分钟)对价格作出解释 并提供成本测算等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 [5] - 评审委员会需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价格、市场价格水平、行业费用标准及行业平均成本等信息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 [6] - 供应商不能提供或无法证明报价合理性的说明及材料 评审委员会应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 -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需为评审委员会获取相关市场信息提供便利 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查询时须遵守纪律 [6] - 异常低价审查的启动原因、意见及结果需记录于评审报告 并与供应商说明材料、查询记录一并归档 [6] - 各级财政部门需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 压实其责任 对未按规定审查的依法纠正并追究法律责任 [6] 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 采购人需落实履约验收责任 依法组织验收 验收内容需涵盖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 [7] - 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审查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 采购人需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与实际履约情况 [7] - 对可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 实行分期考核、验收与支付 以掌握履约进展 [7] -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不按约履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 采购人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7] - 各部门各地区需加强组织领导 通过完善采购文件文本、增设系统功能、加强履约担保、加大违约责任追究等措施细化工作 确保要求落实 [7] 政策施行时间 -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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