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观“五融入”|金融普法: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新浪财经·2026-01-22 18:14

案件核心与判决结果 - 深圳弘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弘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苏某明等人,在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间,以私募基金名义非法公开募集资金人民币5.999亿元 [2] -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兑付本息(募新还旧)1.5亿余元、用于约定投资项目1.3亿余元、用于其他房地产项目1.2亿余元、购买建筑材料1.01亿余元、支付薪酬及运营等0.9亿余元 [2] - 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投资人本金损失4.41亿余元 [2] - 2021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苏某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高某、贺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3] - 判决已生效,司法机关共冻结涉案存款687万余元,并追缴苏某明对他人享有的1600万元债权及35名投资人的利息、分红等费用,将发还投资人 [3] 非法集资操作手法 - 发行了5只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其中4只备案),以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投资标的,但隐瞒了项目均由苏某明实际控制或合作开发的实情 [2] - 通过口口相传、产品推介会、借助其他金融机构及同业人员推销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突破了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的限制 [2] - 允许不合格投资者通过“拼单”、“代持”等方式,突破私募基金投资人数和金额的限制 [2] - 通过关联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并由苏某明个人提供担保,约定年利率10%至14.5%的回报,变相承诺保本付息 [2] - 资金进入募集账户后划转至苏某明控制的数个账户,各产品资金混同,由其统一支配使用 [2] 行业监管与法律定性要点 - 私募基金管理人经登记、私募基金经备案或部分备案,不影响对非法集资行为“非法性”的认定,经登记备案不属于“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4] - 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专属业务,假借私募基金形式向公众公开发行销售,无论是否登记备案,均具非法性 [4] - 以私募基金为名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包括:通过多种公开渠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公开性);通过代持、拼单、拆分份额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规避人数限制(社会性);通过补充协议或口头承诺回购、担保、固定收益等方式承诺还本付息(利诱性) [5] -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本案资金主要用于真实房地产项目及相关采购,未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责 [6]

核心价值观“五融入”|金融普法: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 Reporti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