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发布通知 旨在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 推动解决异常低价问题 以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 [3] 采购需求与项目定价管理 - 采购人需根据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采购需求 合理设定最高限价 未设定最高限价的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 [3] - 采购人可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 要求供应商对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及处置报废等约定期限内的费用进行报价 并作为评审因素 [3] -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 需科学合理确定价格、技术、商务等因素的分值和权重 [3] - 需重点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 [4] - 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 供应商需严格落实开放性、兼容性标准 并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 [4] 异常低价审查触发标准 - 评审委员会应在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50%时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 [5] - 评审委员会应在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报价50%时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 [5] - 评审委员会应在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时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 [5] - 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报价过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时 也应启动审查程序 [5] - 采购人可结合项目情况提高上述第1至第3项的启动标准 但最高不得超过65% [5] 异常低价审查流程与处理 - 启动审查后 应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一般不少于30分钟)对价格作出解释 并提供成本测算等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 [6] - 属于报价低于最高限价45%情形且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提交相关材料的 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6] - 评审委员会需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行业人工费用标准、行业平均成本等信息对报价合理性进行专业判断 [6] - 供应商不能提供说明材料 或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评审委员会应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 -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需为评审委员会获取市场价格、行业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 [7] - 异常低价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结果需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并与供应商说明材料、查询历史等一并归档 [7] 履约验收与监督管理 - 采购人需落实履约验收责任 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审查后仍中标的供应商 需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与实际履约情况 [8] - 对可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 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 及时掌握履约进展 [8] -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 采购人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8] - 各级财政部门需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 压实评审专家责任 发现未按规定审查的将依法纠正并追究法律责任 [7] - 各部门各地区需通过完善采购文件标准文本、增设交易系统功能、加强履约担保、加大违约责任追究等措施细化工作举措 [8] 政策实施时间 -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8]
转发: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
搜狐财经·2026-01-23 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