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158亿“自融”迷局:雪松信托案的刑事风险警示
新浪财经·2026-01-23 13:36

事件核心概述 - 雪松信托通过发行“长青系列”和“长盈系列”信托产品,以承诺年化8%-12%的高收益吸引投资者,但实际将募集资金用于向控股股东雪松控股“自融”,形成158亿元的受托资金黑洞,导致约200亿元未兑付,涉及6800余名投资者 [1][2][3][6] - 该事件已进入刑事司法程序,2025年9月18日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雪松信托涉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涉案金额达158亿元 [1][6][24] - 案件揭示了信托行业以金融创新为名、行自融之实的激进模式风险,并对整个行业起到严厉的警示作用 [1][12] 事件发展脉络 - 2019年:收购与转型 雪松控股以56亿元收购陷入危机的中江信托并更名,其主业为化工、文旅等实业,收购核心目的是为自身资本运作寻找融资通道,随后公司转向主推供应链金融信托产品 [2][21] - 2021年:危机爆发 下半年产品延期兑付,底层资产虚假性暴露,涉及未兑付资金约200亿元,投资者6800余人,雪松信托股价暴跌并引发监管核查 [3][22] - 2024年:刑事立案 监管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广州警方对雪松控股实控人张劲及18名核心人员完成侦查,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等罪名移送起诉,指控其中84亿元被转入“小金库”用于挥霍 [4][5][24] - 2025年:庭审焦点 南昌法院审理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检方指控信托资金通过多层嵌套最终流向雪松控股,合计158亿元,案件仍在审理中 [6][24][25] 法律与司法分析 - 罪名构成 本案涉及“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为纯正单位犯罪,主体仅限于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雪松信托作为持牌机构主体适格 [7][26] - 主观与客观要件 要求单位主观故意,即明知负有受托义务仍违背;客观行为表现为“违背受托义务”与“擅自运用”客户财产,雪松信托将资金用于关联方自融即属此类 [7][8][26][27] - 情节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擅自运用资金30万元以上即可追诉,100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本案涉案158亿元远超该标准 [8][27] - 司法认定与处理 司法机关需认定单位犯罪意志并精确区分责任人员;处理上实行“双罚制”,既罚单位也追责自然人,并根据作用主从区分量刑 [9][10][28][29][30] - 分案审理逻辑 雪松信托案(南昌)与雪松控股案(广州)分案审理,前者聚焦金融机构独立背信犯罪,后者统领集团实控人全局追责,若自然人涉及两案将数罪并罚 [11][30] 行业影响与监管展望 - 行业警示 案件倒逼信托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源,需重新审视业务模式,强化底层资产核查,回归资产管理核心职能 [12][31] - 监管加码预期 预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出台更严格规则,包括强化底层资产穿透核查、严格限制关联交易与自融、建立核心人员终身追责制度等,将提高行业合规成本 [15][35] - 司法示范意义 案件与广州案构成“双线追责”模式,针对同一事实从不同主体和罪名切入追责,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罪名认定与责任划分的重要参考 [12][31] 公司运营与风险 - 产品与销售 雪松信托主打“长青系列”“长盈系列”供应链金融产品,宣传年化8%-12%高收益及底层资产优质,但实际未建立完善核查机制 [2][21] - 资金流向 信托资金未按合同投向供应链企业,而是通过多层嵌套最终流向控股股东雪松控股,用于补充其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构成自融 [6][24] - 风险暴露后果 兑付危机导致公司股价暴跌,信托牌照价值大幅缩水,公司及关联方已陷入资不抵债困境 [3][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