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财政部发布通知旨在整治政府采购领域的“内卷式”竞争,通过加强需求管理、强化异常低价审查及履约验收管理,以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 [4][10] 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 采购人需根据实际工作、市场调查及同类项目信息形成科学采购需求,并合理设定最高限价,未设定限价的以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 [4] - 采购人应合理设置采购包,并可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要求供应商对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及处置报废等约定期限内的费用进行报价,作为评审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 [4] - 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耗材使用量大的设备采购项目需加强管理,供应商需严格落实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并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外额外收费 [5] -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需按规定科学确定价格、技术、商务等因素的分值和权重 [4] 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 采购文件需明确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的四种情形: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的50%;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的50%;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45%;或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报价过低可能影响质量或履约 [1][7] - 采购人可结合项目情况提高前述第1至第3项的启动审查数值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65% [7] - 评审委员会启动审查后,应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一般不少于30分钟)对价格作出解释,并提供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在内的具体成本测算及证明材料 [2][8] - 属于第3项情形且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提交相关材料的,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8] - 评审委员会需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及行业平均成本等信息判断报价合理性 [8] - 供应商不能提供或无法证明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及材料,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8] -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需为评审委员会获取市场价格、行业成本等相关信息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查询时需遵守评审纪律 [9] - 异常低价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结果需记录于评审报告,并与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及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9] - 各级财政部门需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压实其责任,对未按规定开展审查的将依法纠正并追究法律责任 [9] 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 采购人需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内容需涵盖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 [10] - 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审查后仍中标的供应商,采购人需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与实际履约情况 [10] - 对可分期实施的项目,实行分期考核、验收与支付,以及时掌握履约进展 [10] -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将依法处理,不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10] - 各部门各地区需通过完善采购文件标准文本、增设交易系统功能、加强履约担保、加大违约责任追究等措施细化工作,确保要求落实到位 [10]
政府采购 | 整治“内卷式”竞争!财政部发文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
搜狐财经·2026-01-23 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