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6家燃气企业拟投资合营新企业,市场监管总局叫停
南方都市报·2026-01-23 18:11

案件概述 - 市场监管总局于1月21日禁止了佛山市南海区蓝鸟燃气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南官燃气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1] - 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市场监管总局首次禁止公用事业领域的经营者集中[1] 交易背景与结构 - 2024年10月,蓝鸟中胜、南官燃气、冠顺燃气、宏达、石江液化气共6家企业签订协议,拟在佛山市南海区新设合营企业,投资、建设并运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3] - 合营企业将由合营各方共同控制,主要为合营各方在南海区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提供气源采购、存储与充装[3] - 合营企业开展业务后,合营各方将退出相关业务[3] -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5月13日收到该经营者集中的自愿申报[3] 市场结构与集中度影响 - 交易涉及的6家企业在佛山市南海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的份额合计已达60%-65%[3] - 集中后的合营企业将实质形成一个市场份额超过60%的经营者,市场控制力显著增强[3] - 集中后,当地市场经营者数量将从8家减少至4家[4] - 市场集中度指数将从1967飙升至4640,增量巨大[4] - 集中后实体与市场中另外两家主要竞争者的合计市场份额将达到90%—95%[4] 市场竞争与进入壁垒分析 - 该市场产能有限、增产较困难[4] - 其他竞争者未来产能利用率预计已超过85%[4] - 市场存在进入壁垒高、下游客户分散等特点[4] - 若集中后实体涨价,剩余竞争者难以对其涨价行为形成有效约束[4] - 难有其他新进入者对协调行为的稳定性构成威胁[5] 协调行为风险 - 市场环境相对稳定,用户需求刚性且种类相对单一,产品同质化程度和价格透明度高,易于产生协调行为[4] - 集中提高了市场成本、产量、销售状况的透明度,并使各经营者生产成本、生产能力、产品差异化程度进一步趋同,经营者更易达成明示或默示的协调行为[5] - 集中后实体与主要竞争者合计份额极高,可能存在示范效应,致使更多同类型合营企业出现[4] - 在该市场维持共识符合各经营者利益,其他经营者可以跟随集中后实体定价,维持较高价格水平[5] - 即使有经营者背离价格共识降价,也不具有充足产能达成真正降价的效果[5] 审查结论 - 市场监管总局综合分析认为,集中将消除原六家企业之间的独立竞争[3] - 该集中将导致集中后实体在相关市场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同时也更有利于其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协调行为,可能直接或间接实施提高商品价格等行为,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依法禁止本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