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新规核心内容 - 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旨在发挥业绩比较基准在表征投资风格、约束投资和衡量业绩方面的功能[1] - 新规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变更、内控管理、外部约束及监管措施进行全面规范,多项条款将按过渡安排逐步落地[1] 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与变更规范 - 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可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商品、多资产等各类指数、合约价格、利率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2] - 基准的要素与权重需表征产品投资风格,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并与主要资产类别、国别、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相匹配[2] - 基金管理人不得仅因基金经理变更、市场短期变动、业绩考核或排名等原因而变更业绩比较基准[2] - 基准变更后一年内,基金定期报告需持续披露变更事项,并将基金业绩同时与变更前后的基准进行比较[2]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求 - 基金管理人需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及问责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体系[3] - 开发新产品需遵循合理化、差异化布局原则,根据基金合同审慎确定相匹配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基于此任命具备相关经验的基金经理[3] - 需指定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的部门监测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防范投资风格明显大幅偏离[3] - 需根据产品类型、投资目标等因素,审慎设置差异化的投资偏离监测指标和相关阈值,触发后需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或提请审议[3] 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 - 基金管理人需建立健全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体系[5] - 衡量主动权益类基金业绩时,应加强与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做好业绩归因分析,科学评估超额收益质量和偏离基准情况,合理剔除因指数编制、应对巨额赎回等客观因素带来的正负超额收益[5] - 主动权益类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6] 外部约束与信息披露 - 基金托管人需建立健全权益类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的监督机制,对主题型产品偏离主题、非主题型产品行业集中度过高等风险加强提醒[7] - 基金管理人、销售及评价机构展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基金中基金等产品的过往区间业绩时,必须在同一位置同时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7] - 主动管理型基金原则上不得展示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业绩比较基准(投资者主动选择的除外)[7] -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需做好投资者教育,不得存在误导投资者、引导预期收益等对投资者不利的行为[7] - 原则上不得将不同类型的权益类基金直接进行投资业绩排序或排名[7]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改革落地:长期业绩低于基准,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应明显下降
新浪财经·2026-01-23 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