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核心目标与立法背景 - 托育服务法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旨在解决托育服务质量不高、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机构监管存在盲区等难点问题 推动托育事业高质量发展[1] - 草案旨在纾解“托育难”与“托育贵”问题 让托育服务既“可及”又“可靠”[1] - 草案针对托育服务发展中的三大难点:监管体系薄弱导致安全信任不足 普惠性供给不均衡导致家庭负担沉重 专业人才短缺导致服务质量参差[2] 政府责任与普惠供给 - 草案规定政府需将托育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根据人口规模及结构、托育服务需求等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配置城乡托育服务资源[2] - 草案旨在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将普惠托育服务有序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2] - 草案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建立婴幼儿家庭托育服务补贴制度 对经济困难家庭婴幼儿、残疾婴幼儿等提供托育费用减免或补助[2] - 有专家建议地方政府向家庭发放托育服务券 让家长自由选择机构 以加快培育托育市场[6] 服务质量与标准建设 - 草案完善托育服务标准和内容 关注婴幼儿发展的独特性 如安全照护、营养膳食、健康管理[3] - 草案明确服务标准 突出“医育结合”特色 将“最有利于婴幼儿健康成长”原则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服务规范[3] - 专家建议国家制定全国统一的托育服务课程标准 并允许托育机构据此制定适合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优质课程[4] - 托育机构需根据0~3岁儿童身心发展特点 在服务中将医、养、教三者相结合[3] 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 草案建立专业人才队伍 设立“托育师”准入制度[3] - 经过学历教育的托育师将秉持更先进的科学育儿理念 为婴幼儿成长提供科学指导与专业支持[3] - 专家建议探索制定托育师薪酬等级参考标准 使其收入与职称、资历挂钩 以保障队伍稳定性[7] - 托育人员应喜爱婴幼儿、情绪稳定、脾气平和 草案应注重职业适合度[7] 安全监管与信任构建 - 草案明确各部门责任以筑牢安全底线 并强制信息公示以保障家长知情权[3][5] - 针对家长关心的虐待婴幼儿等情形 草案对从业禁止情形设置差异化排列顺序 将“虐待”置于首位 “性侵害”类风险前置[4] - 草案完善安防布控标准 规定从业背景审查与禁止 并强化沟通与监督渠道[5] - 专家建议建立“黑名单+红名单”制度 在全国平台实时公示违规机构与人员 同时发布服务质量评估“红名单”[6] - 除机构责任险外 鼓励政府为在托婴幼儿统一购买意外伤害险[6] 家庭参与与多元模式 - 草案应注重家庭对托育服务的参与和监督 加强家园沟通以维护在托婴幼儿权益[7] - 专家建议加强对多元托育形式(如家庭托育点)的监管与支持 制定更具体的安全和服务标准 并给予相应补贴[7] - 和谐家园关系需要双方相互尊重 避免过度干扰托育机构活动 尊重其专业性[7] 行业发展现状与挑战 - “十四五”时期我国大力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目前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已达到4.73个 超额完成2025年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5个的目标[5] - 尽管托位数增加 但真正愿意在3岁前将孩子送到托育机构的家庭并不多 主要原因包括托位数区域配置不均衡、普惠供给不足 以及家庭对机构安全和人员素质缺乏信心[5] - 集体照护环境有利于婴幼儿在社交、语言等方面发展 并能在早期及时发现特殊婴幼儿的心理或发育迟缓等问题[3]
推动“幼有所托”迈向“幼有善托”
新浪财经·2026-01-24 0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