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1+3”医保信用监管模式确保基金安全
新浪财经·2026-01-24 03:56

政策框架 -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同步配套制定了针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三类主体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及标准,构建了“1+3”医保信用监管模式 [1] 信用评价体系 - 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四级:优秀(A≥90分)、良好(90>B≥80分)、较差(80>C≥65分)、差(D<65分),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 [1] - 信用评价数据通过机构自主提供、医保部门日常监管采集、医保信息平台获取、社会信用平台共享等多渠道整合 [1] 差异化监管与激励措施 - 对优秀主体给予激励,包括免除定期检查、考核加分、优先参与新政策试点等 [1] - 对良好主体,在保证日常检查覆盖率的基础上适当降低监管频次 [1] - 对较差主体强化检查力度、开展信用约谈、要求限期整改 [1] - 对差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纳入国家及自治区重点飞检对象 [1] - 对情节严重的欺诈骗保行为,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1] 信用修复与异议申诉机制 - 构建了申请、审核、修复的规范化信用修复机制,失信主体在纠正行为后可提交修复申请及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将予以修复并调整档案记录 [2] - 信用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医保部门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书面告知结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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