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新规 - 2024年1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1][6] - 新规旨在系统性规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与使用,推动其真正成为基金投资的“锚”和“尺”[1][6] - 此举是对《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具体落实,体现了以投资者为本的核心理念[1][6] 锚定产品本质,设定基金“基准线” - 业绩比较基准是基金公司根据产品类型、投资范围与策略设定的“基准线”,用于表征产品特性[2][7] - 《指引》明确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需符合代表性、客观性、约束性、持续性原则[2][7] - 要求基金公司依据产品投资策略设定客观合理的业绩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以突出基准的表征作用和约束力[2][7] - 基金管理人需强化风格稳定性管理和内部流程管控,防止投资行为与业绩比较基准出现大幅偏离[2][7] 明确业绩标尺,引导合理预期 - 要求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与权重应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并与资产类别、国别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相匹配[3][8] - 此举将增强基金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明确性,改变投资者过去仅通过了解基金经理选择产品的模式[3][8] - 投资者未来可根据业绩比较基准更全面了解产品特性,并通过与基准的对比评估基金管理人能力[3][8] - 有助于引导投资者形成合理预期,保护其合法权益,提升投资者获得感[3][8] 强化硬约束力,科学评价体系 - 新规推动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经理绩效考核挂钩,要求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体系[4][9] - 衡量主动权益类基金业绩时,应加强与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做好业绩归因分析,科学评估超额收益质量和偏离情况[4][9] - 主动权益类基金长期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明显下降[4][9] - 此举有望推动行业建立以长期业绩为核心的评价体系,引导基金经理践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4][9] - 推动行业从“规模导向”向“投资者回报导向”转变,防止基金出现风格漂移[4][9] - 《指引》还对托管监督、销售机构业绩展示、基金评价评奖等方面提出要求,以形成鼓励长期回报的生态[4][10] 基金公司后续落实举措 - 基金公司将逐步落实新规要求,对旗下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系统性梳理与评估[5][10] - 将根据产品投资策略选用合理的业绩基准,并建立科学理性评估机制[5][10] - 同时参考新规完善基金经理考核体系,使其与投资者回报更深层次绑定[5][10]
景顺长城:强化基金产品标尺,锚定高质量发展
新浪财经·2026-01-25 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