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核心观点是探讨王阳明心学中蕴含的法哲学智慧,特别是“良知法治”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推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启示意义,旨在为法治建设注入“心”能量 [1][7] 良知法治:内外兼修的制度智慧 - 王阳明法哲学体系的主要内容是“礼”和“刑”,二者均与“良知”概念关系密切 [1] - “礼”法是良知本体的发用和外显,其本质是良知条理化后被记录成文的规范,在社会领域形成有等差、有亲疏的礼治秩序体系 [1] - “刑”法是良知的强制保障,是良知在社会领域得以显现的底线保障,仅适用于良知被蒙蔽的积重难返者,其正当性源于去除私欲以使良知彰显 [2] - 王阳明治理实践中,“刑”的突出体现是“十家牌法”,意在通过规则约束进行社会秩序化管理,教化乡村遵守法之规则 [2] - 王阳明认为“改过”比“刑罚”更为重要,“刑罚”是手段,“改过”才是目的,这突出了道德与法治的不可分割性 [2] - 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语境下,应法治与德治并重,既要运用法治的规则约束,也要重视道德认同的培育 [2] 平等价值:良知的普遍性与可塑性 - 平等价值根植于王阳明“满街皆圣人”的学说,回应了法之“应然” [2] - 在本体论上,王阳明认为人人皆有良知,人人皆可成为圣人,表达了一种本体论上的平等观念 [3] - 在实践中,良知的普遍存在推导出道德的可塑性,每个人都可被教化,即便行为失范者,其良知仅被遮蔽而非消亡,通过“致良知”功夫仍可实现心灵净化 [4] - 王阳明更为注重法的道德教化功能,认为唯有赏刑运用得当,才能使善有所劝、恶有所惩,劝惩之道明,而后政得其安 [4] - 社会治理的根本目的在于破除私欲对心体的蒙蔽,使本自光明的良知本体得以显现,主张通过教育来剔除私欲和积习的障蔽 [4] - 通过将良知视为反映社会存在的社会意识,可通过良知引导社会群体行为改变,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并将其融入法治宣传、法治政府建设、基层矛盾纠纷调解之中,从而形塑社会合法行为 [4] 善治目标:从个人良知到天下大同 - 善治目标是实现良知普遍显现的善治社会的蓝图,回应了法之于社会的“应然” [5] - 在治理方略上,王阳明主张惩恶扬善,想用良知扬善,以刑罚惩恶,使天下“大治”,认为仁慈以惠良善,刑罚以锄凶暴,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 [5] - 在个人修为上,王阳明主张“自致良知”,认为唯有践行良知学说,天下才能实现大治,希望通过个人层面的修行,去除私心,使每个人的良知澄明,相互协作、提倡利他,来达到一个“大同社会” [6] - 王阳明将法治与善治紧密相连,强调善治的实现既离不开外在规则的他律,也需要内心修为的自律 [6] - 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是:一方面应加强法治教育,培育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另一方面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6] 王阳明法哲学学说的特征与启示 - 王阳明法哲学学说具有鲜明特征,一方面延续了中国传统文化对于道德问题和“内省”反思的偏好;另一方面也在传统“内省”哲学框架下,构建了包含法之实然与应然的法哲学学说 [7] - 其思想对推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启示意义首先在于法治与德治的不可分割性,应充分推动法治建设同时加强道德建设,以德治助力法治建设 [7] - 其次是对特殊群体的矫治,如对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干预与行为塑造 [7] - 最后是对善治目标的追求,在善治目标下形塑良法,以个体、社会群体法治意识培育,实现法之“实然”与“应然”良性互构,为当代法治注入“心”能量 [7]
为法治注入“心”能量
新浪财经·2026-01-26 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