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概述 - 一桩涉及多家金融机构、涉案金额高达4.89亿元人民币的贷款诈骗案,近期因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提起新的民事诉讼而出现新进展[1] - 案件核心是一起由企业法人与银行职员内外勾结,通过伪造材料骗取银行资金的刑事案件,资金损失本金为3.5亿元[1][2] - 案件已历经多年,从地方法院审理至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判决已做出,但民事赔偿责任尚未最终确定[1][7][9] 案件参与方与操作手法 - 诈骗策划方:柳河聚鑫源米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以购粮为由申请贷款,但隐瞒了巨额债务和炒作期货的事实[2] - 银行内部勾结方:时任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汽车厂支行行长助理张某,为帮助贷款获批,擅自修改公司财务报表、调高信用评级,并伪造了银行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授信批复》[2] - 资金通道搭建:通过张某与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侯某联系,确定采用“银行间委托定向投资”模式发放贷款[3] - 伪造文件与盖章:张某在相关协议文件上私自加盖伪造的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公章和法人章,并在被发现后出具虚假《情况说明》后再次加盖伪造印章[3] - 资金流转路径: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以同业存款形式将3.5亿元转入招商银行无锡分行 → 招商银行无锡分行根据(伪造的)协议委托中山证券管理 → 中山证券再委托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向聚鑫源公司发放贷款[4][5] - 最终放款: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根据前道指令,在与聚鑫源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后,将3.5亿元汇入该公司账户[5] 资金去向与刑事判决 - 资金使用:到账的3.5亿元中,刘某某支付贷款利息486.5万元,支付张某好处费2000万元,支付浦发银行员工刘某好处费850万元,归还其他银行贷款7800万元,其余用于偿还个人高息借贷及炒作期货导致亏空[7] - 损失金额:至案发时,聚鑫源公司尚有约3.45亿元贷款无法偿还[7] - 刑事判决结果:刘某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某因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万元[7] 银行间责任纠纷与司法判决 - 首次民事诉讼(光大诉招行):2015年,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起诉招商银行无锡分行,要求支付存款本金3.5亿元、利息2194.11万元及违约金[7] - 一审判决(吉林高院):认定张某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未成立且对光大银行无效,判决招商银行无锡分行需支付光大银行3.5亿元本金、2194.11万元利息及违约金[8] -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同业存款协议》系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犯罪的工具,签订目的不合法,属于无效合同,因此驳回了光大银行要求招行支付3.5亿元本息的诉讼请求[11][12] 最新诉讼进展 - 新诉讼提起: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作为原告,向中山证券、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国民基金等五名被告提起新的诉讼[1] - 新诉讼诉求:要求五被告连带赔偿3.5亿元本金及1.394亿元资金占用费,涉案总金额达4.89亿元[1][12] - 起诉理由:主张张某与刘某某冒用该分行名义签订虚假协议,各被告依据该等文件操作,造成了其资金损失[13] - 当前状态: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被告之一中山证券表示将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13]
3.5亿诈骗案最新进展!招商银行、平安银行等被光大银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