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文整治“内卷式”竞争,自2月1日起严查政府采购异常低价
搜狐财经·2026-01-26 17:03

财政部发布《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发布《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旨在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该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1][4] 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 采购人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场调查情况(包括同类项目中标信息、市场供给、产业发展、材料人工价格、行业费用标准等)形成科学完整的采购需求,并合理设定最高限价,未设定最高限价的以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 [4] - 采购人应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合理设置采购包,并可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要求供应商对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处置报废等约定期限内的费用进行报价,作为评审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 [4] - 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应科学合理确定价格、技术、商务等因素的分值和权重 [4] - 采购人应重点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 [5] - 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供应商需严格落实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且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5] 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 采购文件需明确,评审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评审委员会应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1) 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的50%;2) 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的50%;3) 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45%;4) 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报价过低可能影响质量或履约 [1][6] - 采购人可根据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至第3项中启动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65% [1][6] -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6] - 启动审查后,评审委员会应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一般不少于30分钟)对价格作出解释,并提供成本测算等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如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成本) [7] - 属于第3项情形且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提交相关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7] - 评审委员会需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行业人工费用标准、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 [7] - 供应商不能提供说明材料,或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7] -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为评审委员会及时获取市场价格、行业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查询时需遵守评审纪律 [7] - 异常低价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结果需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与供应商提供的说明材料、评审委员会的互联网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8] -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压实评审专家责任,发现未按规定审查的将依法纠正并追究法律责任 [8] 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 采购人应落实履约验收责任,依法组织验收工作,验收内容需涵盖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 [9] - 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需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和实际履约情况 [9] - 对可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及时掌握供应商履约进展 [9] - 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将依法处理;供应商不履行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9] - 各部门、各地区需充分认识解决异常低价问题的重要意义,通过完善采购文件标准文本、增设交易系统功能、加强履约担保、加大违约责任追究等措施细化工作举措,确保要求落实到位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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