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完善定点医药机构绩效评价工作 定点零售药店开展这些服务可加分
新浪财经·2026-01-26 19:15

政策核心内容 - 湖北省医保局发布《湖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旨在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完善绩效评价、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及提升使用效率 [1][3] - 绩效评价按自然年度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线上数据分析、日常履约检查和年终汇总相结合的方式 [1][3] - 评价结果与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资格直接挂钩,对严重违规者将中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2][4] 评价体系与评分方法 - 评价采用“1+M+N”百分制评分体系,最后得分(百分制)=实际得分/总标准分*100+加分项得分/总标准分 [1][4] - “1”代表基本服务项,包括年度重点工作、信息管理、日常医保管理、稽核检查情况等 [1][4] - 针对定点零售药店,“M”代表4项医保服务类型项:门诊慢特病、“双通道”及“单独支付”药品、异地联网、门诊统筹配药 [1][4] - “N”为加分项,由各统筹区自行确定部分,另有明确的三项加分行为 [3][5][6] 评价结果等级划分 - 评价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次,对应得分区间分别为:A≥90分,80≤B<90分,70≤C<80分,60≤D<70分,E<60分 [2][4] - 评价年度内被中止医保服务协议的机构参照“D”等次管理,得分为60分;被解除协议的机构按“E”等次管理 [2][4] - 承担多项医保服务的机构,若某项服务绩效评价评分低于该项分的60%,则不再承担该项服务 [2][5] 明确的加分项 - 药店积极配合经办机构开展系统功能测试可获得加分 [3][5][6] - 开通医保扫脸支付可获得加分 [3][5][6] - 定点零售药店按照“三进”工作要求积极参与集采“三进”,且达到规定种类数的,可获得加分 [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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