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
新浪财经·2026-01-26 19:18

文件概述 - 江苏能源监管办于2026年1月23日发布《江苏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2月23日 [2][3][90] - 该细则旨在规范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是对《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3版)》的修订 [3][93] - 细则共涵盖市场成员、注册变更与注销、交易品种和方式、价格机制、交易组织、交易校核、合同管理、计量结算、信息披露、技术支持系统、风险防控及争议处理等11个方面 [2][88] 市场成员与准入 - 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江苏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和电网企业 [2][95] - 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 [2][95] - 新型经营主体分为单一技术类(如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可调节负荷)和资源聚合类(如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 [3][91][95] - 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暂未直接购电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18] - 经营主体参与市场需满足财务独立、技术条件、计量能力等基本条件,并按月参与市场 [17][18][24] 交易品种与方式 - 电力中长期交易包含数年、年、月、月内(含旬、周、多日)等不同时间维度的交易 [5][30] - 交易品种包括电能量直接交易(双边协商、集中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 [31] - 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挂牌交易等 [33] - 绿色电力交易(绿电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环境价值为标的物的交易,初期主要面向未纳入或自愿放弃补贴的风电、光伏项目机制电量以外的上网电量 [32][42] - 省内光伏、风电机组机制电量以外部分电量可参加常规中长期交易或绿电交易,带补贴项目参加常规中长期交易,原有补贴政策继续执行 [2][54][89] 价格形成机制 - 除政府定价电量外,电力中长期市场的成交价格应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形成 [49] - 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原则上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 [2][55][88] - 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统筹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 [2][55][88] - 绿电交易价格由电能量价格与绿电环境价值组成,分别明确,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等计算 [50] - 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对申报价格和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 [52] - 集中竞价交易价格按照边际价格统一出清或撮合匹配价格确定 [57] 交易组织与运营 - 发挥中长期交易压舱石、稳定器作用,保障中长期高比例签约,明确发电侧、用户侧中长期签约比例不满足要求的超额收益回收和返还原则 [2][76][88] - 电力交易平台应实现统一平台架构、技术标准、核心功能和交互规范,支撑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数据贯通 [13] - 电力交易机构应按月发布交易日历,交易公告需提前发布,连续开市的交易不再发布公告 [47][48] - 交易组织需进行交易出清校核和电网安全校核,校核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如数年、年度交易安全校核需5个工作日) [61][92] - 独立储能在放电时段按发电企业身份参与交易,在充电时段按电力用户身份参与交易 [78] 合同管理与结算 - 市场成员应签订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成交结果出具的成交通知单视为电子合同 [64][65] - 结算采用差量结算方式,中长期结算参考点选在用户侧 [74][75] - 发电侧和用户侧的电能量电费结算公式明确,与现货市场价格挂钩 [75] - 经营主体各类中长期合同、绿电合同电能量部分照付不议,偏差部分按现货规则结算 [76] - 绿电交易中电能量与绿电环境价值分开结算,新能源纳入机制的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 [78][80] - 虚拟电厂在批发市场产生的费用按批发市场规则结算,其与分布式项目之间按聚合服务合同结算 [80] 市场运行与监管 -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网安全校核,在紧急情况下可基于安全优先原则实施调度 [61][67] - 建立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凭证额度预警机制,虚拟电厂参照执行 [29] - 对于连续12个月未进行实际交易的售电公司、虚拟电厂,电力交易机构可征得同意后停牌处理 [22] - 经营主体存在严重违规等情形,监管机构可责令整改或强制其退出市场,被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原则上三年内不得重新注册 [23][29]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操纵市场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干预市场运行 [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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