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正式稿)》及操作细则解读
新浪财经·2026-01-26 19:45

新规发布与实施 - 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1月23日正式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日配套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两份文件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1] - 新规是在2025年10月31日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吸收行业反馈后形成的正式制度安排,标志着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管理进入新阶段,基准从简单的信息披露项升级为贯穿产品设计、投资运作、考核评价与市场展示的具有明确约束力的参考标准 [1] 《指引》正式稿核心变化 - 业绩比较基准的“代表性”要求更加聚焦,明确要求基准应反映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风格,监管重点从“形式是否齐备”转向“基准是否真正刻画了基金的风格特征” [1][2] -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规则边界更清晰,删除了“修改业绩比较基准将导致基金投资风格发生重大变更”这一可能产生歧义的表述,判断标准回归是否符合《指引》关于风格表征、资产类别匹配等核心原则,在符合要求前提下调整要素权重或更换相近特征要素以增强代表性时,无需经持有人大会审议 [2] - 强化业绩比较基准外部约束,正式稿延续并强化了应结合业绩比较基准合理区分基金产品类型的原则,并突出“类型区分”为前置条件,原则上不得将不同类型的权益类基金直接进行业绩排序或排名 [3] 《操作细则》主要变化 - 适用范围扩大,将基金销售机构明确纳入适用对象,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基金评价机构共同构成完整监管闭环,基准及其分类结果将直接影响销售端的产品展示与推荐逻辑 [3] - 基准要素库定位更清晰,保留“一类库+二类库”的分层设计,明确一类库为优先选用,二类库纳入具有一定市场使用率、容量较大的指数要素,监管思路从事前严格约束转向事中和事后可监督、可评估 [4] - 信息披露要求更加标准化,对核心对比指标的披露要求进行一定简化,同时增加了基金中基金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期末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并与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对比的要求 [5] - 基金托管人对基准偏离监控要求细化,增加了对以行业主题类指数为基准的主动型基金需监控其投资与基准的行业偏离情况、单一行业偏离度的职责 [6] - 基金评价机构分类及业绩排序要求细化,明确分类应综合考虑业绩比较基准中各类资产的权重、主要投资方向、投资风格等,原则上不得将全市场选股策略基金与特定行业、主题或板块基金共同展示或排序,并允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采用基金评价机构的分类结果 [7] 新规对基金评价工作的指导意义与影响 - 新规对基金评价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将基金评价机构明确纳入以业绩比较基准为核心的评价与展示体系,使其成为连接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重要中介节点 [8] - 新规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在开展业绩评价、排名和评奖时,应以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作为重要依据,对基金的投资管理能力进行科学衡量,引导评价体系重心从传统的绝对收益排序转向在业绩比较基准约束下的超额收益质量评价 [8] - 新规对基金分类提出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要求,评价机构需综合考虑业绩比较基准的资产权重结构、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及投资风格特征,并不得将全市场选股基金与特定行业、主题或板块基金混合展示或排序,这要求评价机构具备更加细分的评价颗粒度 [9] - 在业绩比较基准发生变更后,基金评价机构应及时评估是否需调整基金分类;如涉及重大调整,原则上应设定新的评价起始日并保留不同阶段的评价结果 [9] - 新规首次明确提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采用基金评价机构的基金分类结果,这意味着评价机构的分类体系未来可能直接影响产品在销售端的展示方式、比较对象乃至投资者的认知结构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