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诉讼案件核心进展 - 公司涉及的第一批投资者诉讼案件中,4名原告的案件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已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一审判决 [1][2][4] - 公司在该系列诉讼中处于被告地位,案件源于公司2019年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中小投资者随后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2][4] 涉案金额与判决结果 - 根据重一审判决,4名原告合计对公司享有31,128,243.49元债权,同时公司合计需负担案件受理费265,030元 [3] - 具体判决如下:原告王玲丽对公司享有6,019,445.99元债权,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3,936元;原告张晖对公司享有8,550,879.74元债权,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71,656元;原告綦领颜对公司享有9,673,009.66元债权,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79,480元;原告王艳芳对公司享有6,884,908.1元债权,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9,958元 [6] 案件历史与审理过程 - 公司于2024年12月收到青岛中院一审判决,原判4名原告债权总额为31,260,474.56元,案件受理费总额为265,023元 [4] -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24年12月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山东高院于2025年2月立案,并于2025年5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青岛中院重审,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总计265,023元)被退回 [4][5] - 重审后,青岛中院于近日作出新判决,原告债权总额较原一审判决略有减少,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总额基本持平 [4][6] 对公司财务的影响 - 公司前期已根据原审判决情况计提了预计负债,因此本次重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3][8] 其他诉讼事项披露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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