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一起关于政府采购直升机服务项目的投诉被当地财政部门驳回 投诉主要围绕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的一致性 资质评分规则对联合体投标的适用性 人员证明要求以及飞行小时评分标准设定是否合理等方面提出异议 经财政部门审查 投诉事项或因缺乏有效依据 或因未在法定质疑环节提出 均被认定为不成立 [1][4][5] 投诉事项与争议焦点 - 投诉人认为标项3的“机长在投标机型上的飞行经历时间”评分规则(如≥400小时得3分)与采购需求中“投标机型飞行时间不得少于100小时”的最低要求不一致 主张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 [2] - 投诉指出采购文件对CCAR-91部运行资质标注了重要性(“▲”) 但其他多项资质(如145部维修许可 危化品运输资质等)的评分规则未明确对联合体投标如何认定和给分 容易在评审时引发争议 [2] - 投诉认为采购文件仅要求提供机组人员的长期全职劳动合同作为证明 而未要求在其运行规范中明示为“全职” 该要求不合理且可能不利于飞行员疲劳管理 [2] - 投诉指出评审因素中“机长飞行经历时间≥800小时得1分”的标准 低于民航规章《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规则》中对B级有人外挂载重(HEC)机长至少1500小时的最低要求 认为设置不合理 [3] 财政部门审查与处理理由 - 关于飞行经历时间评分与采购需求不一致的投诉 财政部门认为同一项目的不同采购包可根据各自需求特点设定差异化评审因素 投诉人仅以同属一项目为由主张不合理缺乏依据 [4] - 关于未要求在运行规范中明示飞行员为“全职”的投诉 因投诉人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和法律依据 且采购人已对条款设置合理性进行解释 财政部门未发现该设定违反相关规定 [4] - 关于联合体资质评分规则及飞行小时评分低于民航规章的投诉(事项2和4) 因投诉人未就这些事项依法先行提出质疑 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 故不属于本次处理范围 [4] - 最终 当地财政部门认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 决定驳回投诉 [5]
飞行小时评分设定引争议
新浪财经·2026-01-27 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