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山东省政协委员指出,非上市公司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时,因递延纳税政策适用口径不一,面临“政策看得见、实惠难落地”的困境,这影响了激励效果、企业架构选择及区域对科技企业与人才的吸引力,建议省级层面推动政策明确与协同 [2][4][5] 政策现状与执行分歧 - 现行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适用递延纳税,员工在取得股权时可暂不缴税,递延至转让时再纳税 [2] - 实际操作中,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对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实施的股权激励是否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存在分歧 [2] - 分歧点在于: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其经济实质仍是股权激励,应允许递延纳税;另一部分则认定员工取得的是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而非公司股权,难以直接适用政策,往往要求员工在取得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 造成的影响与后果 - 政策执行的模糊地带导致员工在尚未获得股权激励现金流入时即面临缴税压力,使激励效果大打折扣 [4] - 迫使不少企业为规避风险而放弃更优的持股平台架构,甚至搁置激励计划 [4] - 长此以往,可能影响山东省对优质科技企业和高端人才的吸引力,进而削弱整体创新生态的竞争力 [4] 提出的建议与解决方案 - 建议由山东省税务局、财政厅等部门牵头,系统梳理科技企业在股权激励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并向国家相关部委反映 [4] - 建议在山东省级层面探索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执行指导意见,争取明确非上市公司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实施的股权激励,若符合主体资格、激励目的、对象范围等核心条件,经备案后可“穿透”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4] - 呼吁建立税务、财政、市场监管、科技等多部门协同机制,为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一站式”政策咨询与合规指导 [5] - 建议定期跟踪评估政策执行效果,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优化指引 [5]
山东省政协委员陈巧慧:税务机关明晰股权激励政策 激活人才创新动能
搜狐财经·2026-01-27 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