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浪财经·2026-01-28 20:34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管理,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和“面子工程”,并为基层减负赋能 [1][2] 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与适用范围 - 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统筹为基层减负和赋能,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和政务服务中的“面子工程” [2] - 本办法所称政务应用程序,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开发建设或依托各类互联网平台搭建,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为内部工作人员办公、管理、学习提供支撑服务的应用软件,包括移动客户端(APP)、小程序、快应用等 [2] - 县以下(不含县级)单位原则上不得开发建设政务应用程序 [2] - 为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管理服务的政务应用程序,参照本办法管理 [3] - 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规范本单位、本系统政务应用程序管理 [13] 管理职责与主体责任 -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政务应用程序管理工作,省级网信部门会同同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政务应用程序管理工作 [3] - 政务应用程序的主办(使用)单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建设、使用、安全管理等环节的主体责任 [4] 备案管理流程与要求 - 政务应用程序上线前,主办(使用)单位应履行备案程序,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示主办(使用)单位及备案编号,禁止要求用户下载、安装或使用未经备案的政务应用程序 [5] - 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主办(使用)的应用程序,不纳入统一备案管理 [6] - 新建、改建政务应用程序,应纳入信息化项目审批范围,开展立项审核,避免同质化建设和运营,备案前原则上应对功能完整性、性能稳定性、交互便捷性等进行验收 [6] - 各地政务应用程序主办(使用)单位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由省级网信部门通过指定系统向国家网信办申请备案,各部门主办(使用)的政务应用程序,由部门通过指定系统向国家网信办申请备案 [7] - 申请备案需提供政务应用程序基本信息、立项审核情况、功能设置情况、运维和安全保障情况、验收情况等材料 [5][6] - 开发建设面向基层的政务应用程序,主办(使用)单位应在申请备案时单独说明 [7] - 省级网信部门应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完备性审核 [9] - 国家网信办应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和技术检测,重点关注是否设置打卡签到、积分排名、统计在线时长等强制性功能,是否缺失必要功能等 [10] - 对通过审核和检测的政务应用程序予以备案并编号,对需要补充材料或未通过检测的,通过系统反馈,主办(使用)单位应在收到反馈后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或整改说明,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10] - 政务应用程序重大功能变更的,主办(使用)单位应在变更发生10个工作日前提交备案变更申请,重新进行审核和检测 [11] - 政务应用程序关停注销的,主办(使用)单位应在下线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备,关停注销前应发布公告并依法依规处置相关数据 [12][13] - 本办法施行前已上线的政务应用程序,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备案 [14] 应用程序建设与使用的禁止行为 - 主办(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或重复要求基层填表报数交材料 [9] - 除安保、应急等特殊场景规定外,政务应用程序不得设置打卡签到、积分排名、统计在线时长等强制性功能 [9] - 不得强制推广下载使用政务应用程序,考核通报用户安装使用率,强制要求定期登录 [9] - 不得把政务应用程序异化为工作考核日常化、督查检查线上化的主要载体,将点赞量、网络投票数、转发量、学习时长等作为考评依据,非必要情况下强制要求下级和基层单位通过政务应用程序上传工作照片、视频和轨迹等 [9] - 不得使用政务应用程序从事经营性活动 [9] 技术、运维与安全要求 - 鼓励在已备案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上架政务应用程序 [10] - 主办(使用)单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政务应用程序对用户端软硬件的适配性,支持在不同操作系统环境下稳定运行,积极采用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等创新技术,提升承载能力和用户体验 [10] - 主办(使用)单位应组织做好运行监测,建立健全运维管理规范,严格巡查巡检,保障稳定可靠运行 [11] - 主办(使用)单位应在政务应用程序中提供投诉建议功能,实现在线受理、跟踪反馈和回访评价等 [11] - 各地区各部门应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密码管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保护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11] - 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完善保密自监管措施,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处置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 [11] - 参与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非法使用 [11] 自查、整合与监管措施 - 各地区各部门应定期开展自查自评,主动发现强制使用、过度留痕、滥用排名、多头填报等问题并进行整改,对使用频率低、实用性不强的政务应用程序限期关停注销,对功能相近、重复的政务应用程序进行整合迁移 [12] - 鼓励主办(使用)单位积极利用政务应用程序提高基层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加强集约建设和数据共享,清理整合面向基层的政务应用程序,优化功能 [12] - 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方面定期组织对已备案政务应用程序进行抽查检测,推广先进做法,对违反本办法的典型问题、规范化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 [12] - 政务应用程序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相关规定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撤销备案,信息化项目审批部门应暂停主办(使用)单位政务应用程序项目审批,信息化项目运维经费管理部门应暂停运维经费拨付,待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并重新备案后再按程序办理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