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事实与资金流向 - 北京某公证处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开立对公账户,截至2018年6月,账户内存款本息合计达1.8亿余元[1][3] - 公证处动用该1.8亿元存款购买大连银行理财产品,但产品到期后银行未能兑付,公证处发现账户实际余额仅剩余44万余元,资金已被擅自划转[1][3] - 自2014年起,涉案账户资金未经授权被转出,其中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4月6日期间,向公证处其他银行账户转出4笔款项共计1.9亿元[3] - 2014年1月2日至2017年9月7日期间,涉案账户与九家企业及罗某某、霍某某的个人账户存在多笔不明资金往来,部分企业由罗、霍二人控股或参股[4] - 截至2017年9月7日,涉案账户余额仅剩余448,296.25元,此后基本无交易,直至2020年8月21日销户[4] 银行操作与内部人员关联 - 涉案账户开立第五天,犯罪嫌疑人冒用公证处会计刘某某身份,持伪造的申请材料从银行骗取了网银加密设备,当时账户内已有4000万元资金[6] - 领取设备两天后,犯罪嫌疑人将4000万元近乎全额转出,此后四年间又以相同手段四次领取网银设备、办理变更手续,并篡改了公证处预留的联系电话[6] - 关键人物罗某某曾系大连银行北京分行负责人及业务四部负责人,霍某某系罗某某之母,李某系该行客户经理[6] - 银行在一审中称罗某某已精神失常并失踪,同时认可李某曾为其工作人员但已离职[8] 证据争议与司法鉴定 - 公证处主张外部转账均未经授权,并提交了32张存款利息回单、19张对账单及两次理财相关文件,称所有证据均由客户经理李某上门提供[7][8] - 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否认全部证据真实性,经司法鉴定,文件上的银行转讫章印文与样本不符[8] - 银行主张理财文件及对账单上的业务受理专用章系伪造,但以无此印章为由无法提供比对样本[8] - 二次鉴定结果显示:公证处公章、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人名章真实;所有“刘某某”签名均与样本不符,印证身份被冒用[8] 法律程序与责任认定焦点 - 一、二审法院认为案件涉嫌重大犯罪,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审理,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8] -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裁定,明确民事争议(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与涉嫌刑事犯罪(冒用身份、伪造材料划转资金)并非“同一事实”,应分开审理[10][11] - 最高法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指出银行不能以“先刑后民”为由规避自身合规与监管责任[12] - 银行在庭审中辩称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网银开通等材料均加盖公证处有效印章,资金流转应属公证处自身操作[10]
1.8亿理财资金不翼而飞!大连银行主张“先刑后民”,最高法驳回并指令审理
新浪财经·2026-01-29 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