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首例!“百吨王”超载构成危险作业罪,货车管理人被判刑
齐鲁晚报·2026-01-29 11:50

案件核心事实 - 聊城首例因“百吨王”超载构成危险作业罪的案件宣判 货车实际管理人贾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缓刑六个月[1] - 2025年7月13日 贾某某安排驾驶员驾驶冀D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钢卷 被查获时车货总质量达166.8吨 超限超载比例高达240.41%[1] - 首次被查获并责令整改后仅隔16天 贾某某再次安排同一车辆运输钢卷 被查获时车货总质量163.52吨 超限超载比例233.71%[3] 行业监管与执法趋势 - 此次案件是聊城首次以刑事手段惩治严重超载运输行为 为货运行业敲响安全警钟[1] - 公安交管部门将持续联合交通运输等部门 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6] - 对拒不整改、屡教不改的严重违法者 将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6] 法律适用与责任界定 - 根据交通运输部规定 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即属于“重大事故隐患”[5] - 危险作业罪的刑事责任主体延伸至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人员 本案明确了货车管理人对车辆运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5] - 此举打破了“司机担责、老板无恙”的错误认知 指使、安排超载运输的管理人必将依法被追责[5] 超载行为的危害 - “百吨王”超载是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高危行为 绝非简单的交通违法[5] - 车辆超载后制动性能大幅下降 极易引发侧翻、爆胎等恶性交通事故[5] - 严重超载还会严重损毁道路、桥梁等公共基础设施 对驾乘人员及道路通行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且紧迫的危险[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