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保险条款藏“严标”未说明 法院判免责无效全额赔
齐鲁晚报·2026-01-29 14:14
案件核心判决与法律依据 - 法院终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郑某某全额支付20余万元保险金,因其未对合同中采用的更严苛的行业伤残评定标准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导致该免责条款被认定为无效 [1] -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合同约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否属于免责条款,法院认定该行业标准比国家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定残门槛更高,实质上减轻了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应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1] -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已通过足以引起注意的方式提示该条款,并明确说明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差异及其法律后果 [1] 保险公司诉讼策略与结果 - 保险公司在二审中提出按国家标准重新鉴定的申请未获法院支持,因其在一审中已对鉴定结论予以认可,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原鉴定存在程序违法等情形 [2] 行业运营与合规要点 - 保险公司对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特别是伤残标准、赔付比例等,必须主动、明确地向投保人提示并解释说明,否则该条款可能无效 [3] - 在电子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需通过足以引起注意的方式对关键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并保留有效证据 [1][3] 消费者行为与权利 - 投保人在进行电子投保时,应仔细阅读条款,特别关注责任免除部分,对不理解的内容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解释 [3] - 对鉴定结论或标准有异议,应在诉讼一审阶段及时提出并申请重新鉴定,避免在二审中陷入被动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