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旨在规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以保护投资者权益,并同步配套发布操作细则以细化流程 [1][2] - 新规通过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约束和衡量作用,直击行业痛点,旨在解决基准约束力不强、内控机制缺失、产品“风格漂移”等问题,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2][3][5] 监管新规内容与目标 - 《指引》共二十一条,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规范、管理人内部控制、外部约束及监督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1] - 新规旨在发挥业绩比较基准在确定产品定位、明晰投资策略、表征投资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 - 同步发布的《细则》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操作流程,要求行业主题基金选用细分行业指数,从源头遏制行业痛点 [2] 行业现存问题 - 法规制度此前缺乏专门性、系统性规定,约束力不强 [2] - 多数基金管理人尚未建立覆盖业绩比较基准的全链条内控机制,托管、销售等机构也未有效监督和使用基准 [2] - 部分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业绩大幅偏离业绩比较基准,个别产品出现“风格漂移”,影响投资者获得感 [2] 强化基准表征与约束作用 - 明确业绩比较基准须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和产品投资风格相匹配,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3] - 除特殊基金品种外,基金法律文件应当约定业绩比较基准,且不得仅因基金经理变化、市场短期变动、业绩考核或排名等原因而变更 [3] - 基准变更需履行相应程序:一般变更需与托管人协商并提前30日公告;重大调整需履行变更注册或召开持有人大会等程序,销售机构需及时告知投资者 [3] - 要求管理人建立健全基准的全流程管控机制,公司管理层承担主要责任,合规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 [3] - 要求托管人加强对基金投资标的风格库的审慎复核,并对投资风格偏离等风险加强提醒 [3] 突出基准衡量业绩作用 - 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体系 [5] - 衡量主动权益类基金业绩时,应加强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对比,做好业绩归因分析,科学评估超额收益质量和偏离基准情况 [5] - 主动权益类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 [5] - 评价机构应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得将不同类型的权益类基金直接进行投资业绩排序或排名 [5] 实施过渡期安排 - 对存量产品不符合规定的部分,给予1年的实施过渡期 [5] - 为确保信息披露、业绩展示、评价评奖等的客观准确,相关要求与存量产品基准调整过渡期拉齐为1年 [5] - 托管人监督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的要求,考虑到涉及系统调整和数据交互,给予6个月的实施过渡期 [5]
发挥“锚”和“尺”作用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新浪财经·2026-01-30 0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