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镜律师观察 | 保护“吹哨人”就是保护民营经济

中国“吹哨人”制度新规与市场影响 - 2025年末,中国证监会联合财政部颁布新规,将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上限显著提高至一百万元人民币,奖励比例从罚没款的百分之一提升至百分之三,奖金上限从原有的三十万元或六十万元统一大幅提高至一百万元[2][3] - 新规旨在扭转过去激励不足的局面,自2014年确立有奖举报制度以来的12年间,在证监会官网公开的奖励案例仅有8起[3] - 新规要求对“吹哨人”身份信息实行匿名管理,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干扰内部知情人员提供违法线索[4] 国际制度比较与理念差异 - 美国资本市场“吹哨人”制度的核心特征在于“罚金分成”模式与开放的奖励上限,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吹哨人”可获得的奖励为监管机构通过其线索所收取罚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4] - 相较于中国一百万元的奖励上限,制度理念存在差异:中国的制度在相当程度上仍将举报视为行政执法的“辅助线索来源”,而美国的实践则更倾向于将“吹哨人”制度塑造为一种市场化的“自律监管核心机制”[4] - 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为公众公司雇员提供了可诉诸司法的保护,遭受报复的雇员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可获得的救济包括复职、欠薪、补偿特殊损害以及律师费等[5] 新规实施面临的中国式挑战 - 奖励的吸引力与确定性面临考验,奖励资金纳入证监会部门预算,发放需根据奖励案件数量、奖励金额测算情况和当年部门预算情况批次实施,存在不确定性与延迟风险[7] - 实践中,被罚上市公司拖延缴纳甚至拒不缴纳罚款的情况并不鲜见,这进一步动摇了奖励的确定性[7] - 保密承诺的实践挑战严峻,在人情社会与紧密的组织结构中,通过调查流程或奖金发放流程都可能无意中泄露信息源,企业可能通过冷落、边缘化等隐性“软报复”手段进行干扰[8] - 制度执行存在障碍,新规要求举报线索需“提供可供核查的具体事实和客观证据”,对非专业调查人员的内部员工门槛不低,且线索处理单位不另行就线索处理情况答复“吹哨人”,影响举报人知情权与参与感[10] “吹哨”行为与商业秘密的法律冲突 - “吹哨人”制度的核心悖论在于,最有效的举报往往需要提供可能构成企业“商业秘密”的内部文件或数据[12] - 举报人面临两难:提供关键证据可能面临企业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提起的民事索赔甚至刑事责任追究[13] - 当前法律层面在此问题上仍处于模糊地带,2025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虽鼓励举报,但未正面回答为举报其他违法行为而披露商业秘密是否应被豁免法律责任的问题[14] - 实践中,企业以“侵犯商业秘密”为武器反击举报人的风险真实存在,可能对举报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巨额赔偿或向公安机关报案施压[15] 企业反舞弊生态与内部治理实践 - 民营企业的反舞弊斗争演变为关乎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免疫力”建设,要求构建融制度、渠道、技术与文化于一体的生态系统[18] - 以腾讯为代表的企业提供了系统化建设范本,2025年全年,腾讯反舞弊调查部共发现并查处触犯“腾讯高压线”案件七十余起,九十余人被解聘,其中二十余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18] - 企业反舞弊体系的支柱包括:以清晰行为准则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多渠道且受保护的举报机制,以及技术驱动的主动发现能力[19][20] - 腾讯通过自建的多个AI分析工具构建了动态风险模型,在业务流程中主动扫描风险,标志着企业反舞弊从“被动接收”走向“主动扫描”[20] - 企业内部“不容忍舞弊”的文化氛围至关重要,反舞弊必须是“一把手工程”,企业内部健康的“吹哨”文化与外部监管的“吹哨人”制度应形成互补关系[20][21] 制度进化方向与未来展望 - 为突破困境,未来的制度进化可探索推动更高层级的立法保障,例如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明确“吹哨人”的权利与保护措施[11] - 探索设立相对独立的“投资者保护举报奖励基金”,资金来源于证券违法违规罚没款的一定比例提成,实现资金的自我造血与独立运作,减少对财政预算的依赖[11] - 需由证监会牵头制定更为细化的举报线索受理、评估、反馈与保护的操作细则,特别是针对“软报复”行为的认定标准与处理程序[11] - 构建明确的“吹哨人”商业秘密责任豁免机制已刻不容缓,需要在立法或司法解释层面进行精细设计,明确豁免的适用条件与程序性的“安全港”规则[16] - 理想的解决方案是在相关法律中增设专门条款,明确规定为举报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之目的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只要非出于恶意,即使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提供者也不承担相应民事或刑事责任[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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