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内容 - 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建立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 [1] - 容量电价机制与电力市场交易、价格机制密切相关,《通知》在完善容量电价机制的同时,对电力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作了相应优化完善 [1][2]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 - 对服务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各地可给予容量电价 [1] - 容量电价水平以当地煤电容量电价标准为基础,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折算比例为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除以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1 [2] - 各地可根据当地煤电容量电价标准,结合放电时长和顶峰时贡献等因素,建立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 [1] -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实行清单制管理,项目具体清单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2] 电力市场交易与价格机制优化 - 推动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公平参与电力市场:加快实现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公平入市,特别是《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出台后开工建设的抽水蓄能电站应自主参与电力市场 [2] - 优化煤电中长期市场交易价格下限:各地可适当调整省内煤电中长期市场交易价格下限,不再统一执行基准价下浮20%的下限,由各地根据电力市场供需、参与市场的所有机组变动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下限 [3] - 鼓励供需双方签订灵活价格机制:鼓励供需双方在中长期合同中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各地不得强制要求签订固定价,可要求年度中长期合同中约定一定比例电量实行反映实时供需的灵活价格 [3] 政策出台背景与目的 - 近年来,中国新能源大规模发展,已成为第一大装机电源类型,但新能源随机性、波动性强,必须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调节性电源 [4] - 为引导调节性电源合理建设、支持其更好发挥调节作用,“十四五”期间国家陆续建立煤电、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机制,部分省份探索建立了气电、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 [4] - 通过发放“保底工资”的制度性安排,推动相关电源顶峰时发电保供、平时为新能源让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平稳运行,促进新能源消纳利用 [4] - 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发展,现行容量电价机制遇到新情况新问题,需适应新要求,分类完善煤电、气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适时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 [5]
储能,再迎政策红利!
中国证券报·2026-01-30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