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中国环境报·2026-01-31 07:32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对生态环境执法的影响与要求 - 作为国家层面首部专门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行政法规 其出台标志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全面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意义深远 [1] - 《条例》为破解生态环境执法长期面临的跨区域协调难 程序规范难 监督力量整合难等挑战 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提供了基本遵循 [1] 强化横向联动监督 - 跨区域 跨领域复合型生态环境问题是当前生态环境治理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 单一部门执法常受职权与信息壁垒所限 [1] - 《条例》第十三条明确了监督机构协调跨领域跨区域执法争议的职责 [1] - 生态环境部门应主动依托《条例》授权 牵头或参与构建常态化跨部门执法联动机制 [2] - 具体措施包括推动建立完善制度化的联席会议机制 常态化的联合执法模式 规范化的案件线索移交与信息共享平台 [2] - 例如一些地方探索的行政检查报司法备案 通过协作实现综合查一次 是提升执法效率 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尝试 [2] - 生态环境法制机构须与属地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稳定沟通渠道 就监督发现的问题与职责交叉事项定期组织协商 统一标准 [2] 强化内部法治监督 - 行政执法的生命在于规范 规范的基础在于有效的内部监督 [2] - 《条例》将执法主体 执法程序 决定合法性等全面纳入监督范围 为内部法治监督指明了方向 [2]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法制机构须将《条例》原则转化为本层级可操作 可检查的细则 重点排查并堵住可能引发趋利性执法 选择性执法的风险点 [2] - 需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未经审核不得作出决定 [2] - 需全面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确保所有活动可回溯 [2] - 需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避免随意性 [2] - 一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也需转变观念 将接受监督视为规范行为 防范风险的保障 [3] - 一些地方制定现场执法准则 开通"扫码反馈"等渠道 是推动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主动接受监督的体现 [3] 强化执法自我监督 - 《条例》着重压实了执法机关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的主体责任 [3] - 对实行垂直管理的生态环境执法系统而言 必须建立层次清晰 运转高效的内部监督体系 [3] - 落实要求需压实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 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并将其纳入法治建设考核 [3] - 需加强法制 稽查等专业监督队伍的能力建设 使其善于发现问题 精准研判 有效督促整改 [3] -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需及时出台配套细则 并为基层提供统筹指导和系统性培训 [3] - 需构建监督 反馈 整改 提升的工作闭环 实现监督全覆盖 [3] - 监督需覆盖所有执法环节和人员 还可探索建立执法回访等机制 主动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 延伸监督触角 [3] 总体意义与目标 - 《条例》施行是生态环境执法迈向更高法治化水平的重要契机 [4]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以贯彻《条例》为抓手 通过构建和夯实横向联动 内部制衡 闭环管理三位一体的监督格局 [4] - 目标在于全面推动执法活动更加规范 专业 高效 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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