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扩大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者类型
中国证券报·2026-01-31 09:48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拟修订《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旨在扩大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者范围并明确相关要求,以引导“耐心资本”作为战略性资源对上市公司进行长期战略投资 [1] 战略投资者类型与定义 - 扩大战略投资者类型,明确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业)年金基金、商业保险资金、公募基金、银行理财等机构投资者可作为战略投资者 [1] - 在规则上将上述机构投资者界定为“资本投资者”,将其他实业投资者界定为“产业投资者” [1] 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 明确战略投资者本次认购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1] - 以资产管理产品认购的,按产品单独计算认购股份数量 [1] - 强调战略投资者应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并可根据此比例参与公司治理 [1] 资本投资者的具体要求 - 要求资本投资者在长期、较大比例持股和提名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的基础上,应深入了解上市公司产业发展 [2] - 资本投资者应能够帮助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性资源,或显著改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2] - 资本投资者应促进上市公司市场资源整合或增强核心竞争力 [2] 信息披露与监管强化 - 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战略资源导入和整合的落实情况和效果 [3] - 强化监管,强调战略投资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规避最低持股比例和股份锁定期要求 [3] - 禁止代持股份、绕道减持等违规行为,以维护制度公信力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