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与监管环境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旨在警示、教育和指引,以规范职业索赔行为并维护市场秩序 [1] - 职业索赔问题日渐凸显,表现为滥用投诉、举报、诉讼等维权途径,利用“退一赔十”、“退一赔三”等法律制度进行高额索赔 [1] - 部分职业索赔行为已演变为违法犯罪,包括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假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破坏消费维权环境并扰乱市场秩序 [1] 典型案例:敲诈勒索(餐饮/食品零售) - 案例一:被告人苏某在北京市多家餐馆就餐时,将事先准备的蟑螂投入饭菜,以此要挟商家五次,其中四次成功索得钱款共计1663元 [1] - 苏某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 - 案例二:被告人向某等人前往多省超市、便利店等场所,用钢针将食品包装扎穿并塞入毛发或钢丝球,以此要挟商家索赔 [3] - 向某作案60余次,索得钱款2.4万元;同伙简某作案50余次,索得钱款2万元 [3] - 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简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4] 典型案例:诈骗(电商) - 案例三:被告人黄某等人通过伪造买家快递单和食品包装袋胀袋、漏气视频照片,在网络平台上虚构某食品公司鸡爪存在质量问题 [5] - 黄某等人以此方式骗取该公司商品退款共计9万余元 [5] - 黄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余同伙被判处不等刑罚 [5] 典型案例:惩罚性赔偿的司法认定 - 案例四:曾某购买900斤鲜竹笋(合计9000元)并送检,结论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起诉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6] - 审理法院认定,销售者陈某在进货时已尽到查验义务,不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标准食品的经营者,惩罚性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 [6] - 法院认为曾某购买900斤竹笋远超日常生活所需,且不能证明合理用途,结合其短时间内大量购买及送检行为,认定其明知食品不符合标准仍购买索赔 [7] - 综合考虑保质期和普通消费者习惯,法院认定合理生活消费范围为20斤(价款200元),判决生产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000元 [7] 执法与司法协作 - 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商家反映后,通过实地核查、查阅监控、排查投诉数据等方式发现异常,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3] -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抓获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根据犯罪事实、金额、认罪态度及退赔情况作出判决 [2][4][5]
男子自带蟑螂投入饭菜,被判刑
新浪财经·2026-01-31 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