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 男子刘某在连续参与两场酒局后因急性重度酒精中毒死亡 其家属向七名共同聚餐者索赔人民币56万余元[1] - 广西桂林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共同饮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1] 法院判决核心观点 - 共同饮酒属情谊行为 本身不产生法律权利义务 但共饮者间负有相互提醒劝阻过量饮酒的注意义务 及在共饮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时采取合理措施的救助义务[2] - 若未尽上述义务导致损害 同饮者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减轻侵权人责任[2] - 法院最终判决仅邀约者曾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 赔偿刘某妻儿经济损失 驳回原告对其他六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3][4] 各当事人责任认定 - 宁某与王某:与刘某在第一场酒局共同饮酒约3杯20多度米酒 但无证据表明其对刘某后续饮酒存在劝酒或放任风险等过错 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不承担责任[3] - 杨某、杨某某与聂某:在第二场酒局与刘某同桌但属自饮自酌 无共同饮酒、强迫或劝酒行为 不构成法律过错 不承担责任[3] - 廖某:作为第二场酒局场所提供者 非饮酒活动邀约者 未与刘某共饮 并在刘某醉酒后积极采取送其回家的措施 已尽能力范围内的合理注意义务 不承担责任[3] - 曾某:作为邀约刘某参与后续饮酒的主体 知晓刘某此前已饮酒 但未进行有效提醒 且在刘某逐渐醉酒时未妥善安置或实施合理救助 存在疏忽过错 酌情承担5%的责任[3] - 刘某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自身健康与安全的首要责任人 应当预见过量饮酒危险 其连续两次饮酒且毫无节制 对自身死亡负主要责任[4] 案件关键事实与数据 - 刘某死亡经鉴定系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重度酒精中毒[1] - 第一场酒局中 刘某、宁某、王某三人共同饮用约3杯(一次性塑料杯)20多度米酒[1] - 刘某家属向七名共同聚餐者索赔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56万余元[1][2] -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曾某按5%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4]
无人劝酒男子却酒精中毒身亡,同饮者要担责吗?
新浪财经·2026-01-31 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