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治理的现实挑战与制度呼唤 - 网络犯罪呈现技术驱动、跨境联动、生态共生特征,突破传统法律规制边界 [1] - 黑灰产借助虚拟货币、暗网等工具构建分工明确的犯罪生态链,带来三重突出治理困境 [1] - 网络基础资源管理混乱,“黑卡、黑号、黑线路、黑设备”的匿名化流转为犯罪提供便利 [1] - 跨境证据调取困难且耗时,管辖权壁垒常导致打击时机错失 [1] - 平台责任边界模糊,“技术中立”常被用作逃避监管的借口 [1] - 现有法律框架存在局限性,依赖多部法律但规制重心偏向事后惩处,对源头防控缺乏刚性约束 [2] - 法律义务条款交叉重叠,企业法律责任不清,跨境治理规则适配不足 [2] - 碎片化的治理格局倒逼专门立法构建“预防—打击—修复”全链条体系 [2] 《网络犯罪防治法》的立法理念与核心功能 - 《征求意见稿》标志着网络犯罪治理从“事后打击”向“全程防控”的系统性转型 [1] - 立法确立“打防结合、防范为先、源头治理、协同联动”原则,坚持线上线下防治一体化与群防群治 [2] - 核心功能包括强化源头防控、细化权责边界、构建跨境协作框架 [3] - 定位为对现有法律体系的补充,旨在形成治理合力,为多层级治理提供制度支撑 [3] 网络基础资源的全链条管控制度 - 以专章明确管理规则,通过“实名制+动态核验+数量限制”组合拳压缩犯罪空间 [3] - 针对“黑卡”,禁止用伪造身份办理电话卡、支付账户,严禁买卖租借相关账户 [3] - 针对“黑号”,要求账号注册实名,禁止批量注册、出租出借及违规解封 [3] - 针对“黑线路”与“黑设备”,划定违规出租线路、制作销售非法设备的红线,对相关“灰设备”实行备案管理 [3] - 要求电信、金融、互联网服务商建立动态身份核验制度,在犯罪高发区域和时段增加核验频次 [4] - 对异常账号及时核查,未通过核验的限制或终止服务 [4] - 对个人、组织办理电话卡、支付账户、网络账号设定数量上限 [4] 网络犯罪生态的全链条治理框架 - 构建全方位治理规则,直击网络犯罪“产业链化”、“生态化”特征 [5] - 不同于传统点对点打击,其框架覆盖犯罪全流程,从上游漏洞扫描、黑客攻击,到中游人员招募、广告引流,再到下游资金结算 [5] - 针对关键帮助环节设定专门条款,旨在实现“打源头、断链条、挖根基” [5] - 规制对象精准靶向高发领域与新型形态,禁止个人信息黑产、支付黑产等乱象 [6] - 将“水军”、“引流黑产”等新型违法活动纳入管控 [6] - 前瞻性回应虚拟货币资金流转、批量控号等新技术衍生的犯罪风险 [6] 平台义务的分级分类体系 - 考虑到不同类型、规模网络服务商在技术和防控能力上的差异,摒弃“一刀切” [7] - 确立全行业共性义务,要求网络运营者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建立管理制度、技术防控体系和应急预案 [7] - 要求开展应急演练,强化供应链与人员管理,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处置报告 [7] - 针对不同领域服务商量身定制差异化义务,例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商需阻断违法网站与网络攻击,电信服务商要防范伪基站 [7] - 开户服务商需监测异常注册并配合资金止付冻结,对域名注册、信息发布、网络支付、区块链等服务逐一细化监测、阻断、处置要求 [7] - 明确平台的技术协助义务,要求为执法机关提供技术支持与数据调取配合,未履行义务将面临罚款等法律责任 [7] 跨境犯罪的治理规则 - 明确境内网络犯罪防治适用本法,境外组织或个人向境内用户提供服务时,若实施违法行为损害中国利益,同样可追责 [8] - 对内明确国务院公安部门牵头,网信、电信、金融等多部门协同联动 [8] - 对外依托国际条约和互惠原则开展执法合作 [8] - 针对跨境诈骗、数据窃取等行为设置查封资产、限制出入境等惩戒手段,建立证据快速调取通道 [8] 全链条的权益保护机制 - 因违法行为导致他人受害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9] - 服务商未履行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众多人合法权益的,可由检察机关等提起公益诉讼 [9] - 违法行为构成治安违法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结果计入信用档案 [9] - 特别注重未成年人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设置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9]
石经海:以法治思维构建网络犯罪防治体系
新浪财经·2026-01-31 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