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浏览器与互联网新入口 - AI浏览器通过整合传统与新兴服务,正在成为互联网的新入口[2] - 该技术使内容生产从被动检索转向主动生成,显著降低了创作门槛[2] - 利用算法支持终端和云端同步,更深层次推动了版权产业与互联网产业的融合[2] “相同文件合并存储”技术的双刃剑效应 - 新型浏览器通过“相同文件合并存储”技术提供“秒传”和“离线下载”服务,显著提升用户传播效率[3] - “秒传”技术指当用户拟存内容与云端相同时,不再重复上传,直接提供文件访问权限[3] - “离线下载”指用户将第三方网站下载任务提交至网盘服务器,由服务器完成下载并保存或分享[3] - 此类服务的目标是实现内容存储全面云端化,提升使用效率[3] - 该技术显著提升传播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著作权侵权问题[4] - “秒传”和“离线下载”被视为帮助部分用户下载和传播侵权内容的技术手段[4] - 该技术导致大规模侵权和反复侵权问题加重[1][5] 技术引发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挑战 - 有观点将浏览器搜索功能视为诱导用户获取盗版作品,要求平台承担引诱侵权责任[4] - 另有观点认为“秒传”过程未发生真实上传或下载,平台应被视为提供内容而承担直接侵权责任[4] - 司法机关围绕该技术的侵权认定同时涉及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挑战传统著作权规则[4] - 互联网历次技术升级(如P2P、搜索引擎、算法推荐)都伴随着重复侵权问题的讨论[5] - 核心争议离不开“技术中立”原则是否涵盖新技术,以及平台法定必要措施的范围界定[5] 全球侵权治理的路径差异 - 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对“必要措施”进行扩张适用,将“过滤”“拦截”等技术手段纳入范畴[6] - 司法机关还将平台在算法推荐上的技术能力类推等同于过滤能力[6] - 欧盟通过“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提升超大规模内容分享平台的注意义务[6] - 美国在平台义务上坚持更为谨慎的策略,认为既有“避风港”规则无需结构性调整[6] - 美国法院坚持平台需明确知晓具体侵权行为和主体,方能认定注意义务缺失[7] - 我国作为互联网产业全面主导版权产业的国家,应在必要措施认定上采取更谨慎的裁判标准[7] 分层治理体系与成本分摊 - 重复侵权有效控制需三个层面协作:行政治理、司法治理、私人治理[8] - 行政治理旨在塑造网络内容市场基本秩序,在发展初期用国家力量扭转侵权乱象[8] - 司法治理中,著作权人通过诉讼表达诉求,法院通过解释规范协调利益冲突[8] - 私人治理指著作权人与平台合作,在技术层面构建过滤机制(如谷歌的Content ID技术)[8] - 唯有在三个层面分摊侵权治理成本并发挥各自优势,大规模侵权问题才能有效抑制[9] - 若仅在司法层强化必要措施,会将治理成本转移给著作权人和平台,并阻碍私人合作治理[9] 对平台责任与技术措施的界定 - 鉴于“秒传”和“离线下载”由用户指令驱动,只要云存储服务提供者是被动响应,仍应视为“服务提供者”并纳入“避风港”规则[9] - 在必要措施界定上,由于推荐技术与过滤技术差异大,现行技术无法完成精准过滤,不应直接将事前过滤和屏蔽视为必要措施[10] - 此举是为避免因技术定量判断与法律定性判断混同而造成大量错误删除,抵消新技术提升的传播效率[10] - 应继续坚持以具体侵权内容和具体侵权主体来实施必要措施[10] - 平台应提高效率的部分,集中于如何及时有效限制或禁止重复侵权用户的分享功能,且不影响正常用户获取服务[10]
熊琦:浏览器服务创新与网络版权的分层治理
新浪财经·2026-02-01 0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