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
新浪财经·2026-02-01 15:59
增值税征管新规核心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并细化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征管事项,旨在推动政策落实[1] 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调整 - 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至1000元[1] - 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时,不再适用按次1000元标准,而是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1] - 政策调整旨在兼顾税收效率与公平,一方面减轻自然人税收负担并降低征纳成本,另一方面从源头避免拆分交易以超标享受标准的问题,促进税收公平[1] 自然人纳税申报便利化措施 - 按次纳税的自然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后,申报纳税期限放宽至次年6月30日前[2] - 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达到起征点时,无论是申请代开发票还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均视为已办理申报纳税[2] - 税务部门尽量减少自然人需自行申报的情况,仅当代开发票和代扣代缴均未涉及时才适用兜底申报方式,以此减轻办税负担[2] 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灵活性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起征点标准时,可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 - 此举主要目的是满足下游客户索取专票以抵扣进项税的需求[3] - 小规模纳税人可灵活按单笔交易选择是否放弃减免税优惠,单笔放弃不影响其他交易继续享受优惠[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