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发改委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是一项旨在通过建立可核查、可比较的年度评价体系,从根本上治理政府投资基金领域结构性问题的基金治理制度,其核心意图是将基金的政策定位拉回“服务国家战略”轨道,并引导资金形成有效供给,而非简单增加一张评分表 [2][3][15] 先前的结构性问题 - 目标错配:基金背负多重目标,考核易偏向易量化的规模、退出和账面回报,导致资金趋向短期、确定性强的项目,而未能有效投向早期、硬科技、长周期等需补位的市场短板,致使公共资金边际政策效用下降 [4] - 区域分割:地方政府在基金协议中设置高返投比例、注册地迁移等条款,抬高了跨区域投资交易成本,切割了资金流动,阻碍了全国范围内的最优配置与产业链协同,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相悖 [5] - 资金沉淀:部分基金存在“钱等项目”、项目储备不足或决策链条过长等问题,导致募得资金长期闲置,降低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并在后续预算安排与社会资本协同中产生连锁影响 [5] - 同质化投资:地方竞争将投资偏好推向少数“热门赛道”,缺乏对区域禀赋的冷静评估,增加了重复建设、低效扩张及与国家产能调控取向冲突的风险 [5] 《办法》的对症治理思路 - 建立统一信息底座: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全国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定期填报并承诺信息真实性,评价数据以登记信息为主并辅以多源核验,为跨地区、跨层级评价与信用约束提供前提 [6] - 明确政策性优先权重:在指标体系中赋予“政策符合性”更高权重,并设置“优化生产力布局”和“政策执行能力”指标,形成政策导向、区域协同与治理效率的组合约束,明确基金首先是政策工具,其次才是财务投资者 [6] - 内部化地方保护成本:将返投比例、注册地迁移等地方性条款纳入评价维度,使其直接影响基金年度得分,从而将地方保护主义的外部性内部化,倒逼地方从“拼条款”转向“拼环境” [7] - 实施穿透评价与负面清单:对母子基金采取穿透式评价,母基金得分由直投与子基金得分按资金比例加权形成,防止政策责任被稀释;同时设立“一票否决”的负面行为清单,对底线风险持刚性态度 [7] 新的引导方向与政策信号 - 强调科技成果核验:“政策符合性”指标将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数字经济等方向及科技成果、专利、核心技术攻关等产出纳入计分逻辑,倒逼基金管理人更重视技术路线与投后成果转化,而不仅是投向科创领域 [9] - 引导“耐心资本”供给:以可量化方式界定并鼓励“投早、投小、投长期”,并在效率指标上对早期属性作差异化安排,旨在让政府资金承担更强的“风险吸收”与“时间匹配”功能,为社会资本接力投资创造条件 [9] - 强化过程效率问责:将资金效能、闲置资金、信息披露、风险控制与管理人专业水平等维度作为对基金治理能力的硬约束,纠正“资金到位即算成绩”的偏差,对冲政策性可能带来的低效率风险 [10] 制度逻辑与深层内涵 - 重塑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将政策目标转化为可比较的行为选择和可兑现的评价结果,来重塑政府投资基金的激励约束机制,这是一种更“市场化”的治理方式与更“政策化”的市场信号 [11] - 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通过统一评价口径推动国家级与地方基金统筹布局、协同联动,使地方竞争转向比拼“投向更符合国家战略、治理更规范、项目更可持续”,有助于降低地方各自为战的成本,服务“全国一盘棋”的产业政策 [12] 落地执行的关键变量 - 数据口径的统一与可核验性:评价机制长期运行的基础在于,能否在不显著增加合规成本的前提下,通过严格核验与统一统计口径提升登记系统数据的质量,防止评价演变为“填表竞赛” [13] - 指标博弈的可控性:需警惕评分体系可能引发的逆向选择(如为满足闲置资金指标而降低投资标准),评价体系需在投资速度与质量间形成精细平衡,并在实践中动态校准,将行为动机导向政策期望 [13] - 容错边界的清晰度: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结果不确定性高,需在容错不足(导致规避风险)与容错过宽(放大低效与道德风险)间找到平衡,《办法》对早期属性基金的差异化安排是折中路径,但需更细化规则配套 [14]
从规模竞赛到投向绩效——解读《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度逻辑与政策含义
上海证券报·2026-02-02 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