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提至1000元
中国证券报·2026-02-02 04:53

增值税征管新规核心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进一步明确和优化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判定及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等征管事项 旨在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26年1月1日顺利施行 [1] 自然人起征点标准调整 - 自2024年起 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至1000元 [1] - 对于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 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 因其具有持续经营特征 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标准 而是参照按期纳税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1] - 按次纳税的自然人 销售额达到起征点后 申报纳税期限放宽至次年6月30日前 预留了充足时间 [2] - 为便利自然人申报并减轻负担 规定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达到起征点时 无论是申请代开发票还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均视为已办理申报纳税 [2] - 仅在未涉及代开发票或代扣代缴的情况下 自然人才需就其年度内未缴税的应税交易向税务机关申报 此举大幅减少了自然人自行申报的情况 [3] 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灵活性 - 根据增值税法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可放弃增值税优惠且不受“放弃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的限制 [3] - 征管公告明确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起征点标准时 可选择就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 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减免税的主要目的是满足下游客户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的需求 [4] - 小规模纳税人可灵活选择单笔交易放弃优惠 且该选择不会影响其他应税交易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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