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配套征管细则落地 自然人按次纳税起征点提升至1000元
上海证券报·2026-02-02 07:48

增值税法及征管公告核心内容 - 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优惠政策衔接与征管细则 [1] 起征点标准调整 - 自然人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至1000元 [1] - 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时,不再适用按次纳税标准,改为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1] 特定政策考量与影响 - 政策安排兼顾税收效率与公平,允许特定情形自然人适用较高的按期纳税起征点,可减轻其税收负担并降低征纳成本 [2] - 要求特定情形自然人将当月全部应税交易销售额“打包”适用按期纳税标准,可从源头避免拆分交易、叠加后超标享受标准的问题,促进税收公平 [2] 自然人纳税申报便利化 - 按次纳税的自然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申报纳税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 [2] - 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达到起征点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或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均视为已办理申报纳税 [2] - 税务部门尽量减少自然人需自行申报的情况,仅当代开发票和代扣代缴均未发生时,才需就年度内未缴税的应税交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 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灵活性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未达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 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减免税的主要目的是满足下游客户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税的需求 [4] - 小规模纳税人可灵活选择单笔应税交易放弃享受优惠,且该笔放弃不影响其他应税交易继续享受优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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