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组合类非标政信产品出现关联人“抱团式”融资
搜狐财经·2026-02-02 16:02

行业动态:非标政信信托产品发行与结构特征 - 临近年底,政信类信托产品呈现“量少、收益率下调”的趋势,部分高收益产品已提前结束[1] - 多家信托机构在《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落地前,集中抢发非标组合类政信项目[1] - 信托行业人士认为,非标业务已进入“穷途末路”,当前发行是为“突击挣个快钱”[1] - 包括大业信托、金谷信托、华鑫信托、陕国投信托、国民信托、浙金信托等多家公司均有类似产品在2025年12月至2026年1月期间募集或成立,募资区域覆盖江浙、福建、四川、陕西等省份[1][14] 产品结构:关联方“抱团”募资的普遍模式 - 多家信托公司发行的“组合类”非标政信产品,虽存在多个融资方,但股权穿透后多为关联方,且普遍无抵押物,融资方之间互为担保方[1][2] - 大业信托共创258号:融资方为湖州吴兴国有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务人1)及其全资子公司湖州新型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人2),组合投资比例为1:1,由湖州吴兴东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4] - 大业信托共建115号:融资方莆田市涵江区兴化湾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债务人1)100%持股莆田市涵江临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债务人2),由母公司莆田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7][8] - 大业信托共建128号:三位融资方存在股权控制关系,都江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人3)持有债务人1(城乡集团)100%股权和债务人2(智慧城运)90%股权,且债务人3同时是产品唯一保证人,放款比例为5:2:3[9] - 大业信托安鑫50号与安兴28号:产品中的两位债务人同时互为该产品的担保人[11] - 金谷信托锐银1015号:融资方江苏钟吾城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新沂市交通文旅集团有限公司20%股权,且双方互为担保[13] - 金谷信托锐银1053号:融资方盐城市大纵湖湖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系盐城市城镇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保证人同为盐城建投[14] 业务实质与监管合规争议 - 此类产品多采用“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模式,多位业内人士指出其本质是标准的融资类债权业务,是政信类产品为规避监管所创造的概念[3] - 产品合规性面临质疑,核心争议在于关联方共同融资是否违反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登)于2025年9月1日实施的《信托登记业务指南(版本V3.0)》中“不得开展实质为单一融资方提供融资的信托业务”的规定[6] - 有观点认为,母子公司等关联方共同融资,实质等同于为单一融资方提供融资[6];也有行业人士认为,只要资金未被统一调配使用,就不应认定为单一融资方,并指出中信登仅履行形式审查义务[6] - 信托公司已在合同中加入免责条款,声明若存续期间新规生效导致产品不合规,受托人有权进行整改,可能导致产品期限延长或实际收益率降低,风险由委托人承担[15][16] 监管政策演变与行业影响 - 2025年10月31日,《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个信托产品投资于同一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实收信托的25%,且“单一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视为同一资产”[16] - 该规定若正式实施,当前关联方“抱团”募资的模式将面临被认定为投资同一资产、不符合分散投资要求的监管政策风险[15][16] - 行业反馈显示,新规从资金和资产两端设置了约束,虽未完全禁止非标,但严格限定了业务边界[17] - 新规要求下,信托公司以单一业务团队各自作战的方式已难以凑齐合规的组合投资标的,必须上升到公司层面进行跨业务、跨区域的资源整合,非标业务的展业逻辑将彻底改变[17] - 目前业内对组合投资非标资产的比例限制细节仍在讨论,存在“非标95%+5%标的组合”与“不低于20%”等不同地方监管尺度,等待正式稿及进一步窗口指导[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