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管兼顾效率和公平
经济日报·2026-02-03 06:13
增值税法及征管新规核心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对起征点标准等征管事项进行细化与明确 [1] 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与征管优化 - 自2026年起,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大幅提升至1000元 [1] - 对于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的自然人,因其交易具有持续经营特征,不再适用按次1000元起征点,而是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1] - 此政策安排旨在减轻自然人税收负担、降低征纳成本,同时通过“打包”适用按期纳税标准,从源头防止拆分交易以叠加享受起征点,促进税收公平 [2] - 为减轻自然人办税负担,按次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次年6月30日前 [2] - 进一步便利自然人,规定其应税交易达到起征点时,无论是申请代开发票还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均视为已办理申报纳税,减少了需自行申报的情况 [2][3]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优惠灵活性 - 根据增值税法,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且不受“放弃优惠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享受”的限制 [3] - 《征管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就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 此举主要为了满足下游客户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的需求 [4] - 小规模纳税人可灵活选择单笔交易放弃优惠,该笔放弃不影响其他交易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