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延续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时报·2026-02-03 08:58

新税法施行与优惠政策衔接 - 自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对增值税优惠政策予以明确和优化,旨在保持税负基本稳定并规范优惠体系 [1] - 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标准为:按月计税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计税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1] 政策目标与体系优化 - 公告对存量优惠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和优化,使政策目标更明确、体系更规范、机制更合理、协同更高效,以引导生产要素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配置 [2] - 政策释放出保持税收优惠基本稳定、保护市场主体经营预期的积极信号,同时推动优惠政策从“大水漫灌”转向“精准滴灌”,以提升边际效益 [2] 起征点标准细化与征管调整 - 税务总局配套发布《征管公告》,细化了起征点标准判定和优惠政策适用等征管事项 [2] - 自2026年起,自然人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至1000元 [3] - 对于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不再适用按次1000元起征点,而是参照按期纳税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标准 [3] 自然人纳税便利化措施 - 按次纳税的自然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申报纳税期限可至次年6月30日,预留了充足时间 [4] - 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达到起征点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或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均视为已办理申报纳税,减轻了自行申报负担 [4] - 仅当代开发票和代扣代缴均未涉及的情况下,自然人才需就其年度内未缴税的应税交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优惠灵活性 - 根据增值税法,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且不受“放弃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的限制 [4] - 《征管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满足下游客户抵扣进项的需求 [4][5] -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单笔放弃享受优惠,且该选择不会影响其他应税交易继续享受优惠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