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快评|供货705万给院长回扣247万,整治医药商业贿赂须“行贿受贿一起查”
第一财经·2026-02-03 11:40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医保局近期连续曝光多起医药商业贿赂典型案件,显示行业“带金销售”潜规则盛行,监管机构正加大打击力度以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行业公平竞争[1][2] - 医药商业贿赂通过高额回扣影响处方和采购决策,导致产品价格虚高、加重患者与医保负担,并扭曲市场竞争,抑制行业技术创新动力[2][3] - 根除医药商业贿赂需多管齐下,包括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完善医疗机构内部监督、深化带量采购改革、强化医保智能监控,并依法实施“企业个人双罚制”[4][5][6] 案件详情与数据 - 陕西省安康市某骨科医院院长李某非法收受医药企业财物共计272.05万元,其中246.9万元为按供货总金额35%支付的回扣,涉案供货金额达705.46万元[1] - 本月国家医保局已累计曝光四起典型回扣案,涉及黑龙江、重庆、山东、陕西等地,涵盖医院院长、医生、企业实际控制人及业务员等多方主体[1] 商业贿赂的运作机制与影响 - 贿赂通过给予不正当利益影响处方权,干扰正常诊疗,使销售竞争从产品价值转向高返点和高回扣驱动[2] - 受贿方利用采购决策权优先选用给予高回扣的贴牌耗材,行贿方则将回扣计入成本,最终由医保基金与患者支付[2] - 高达35%的回扣比例意味着产品价格存在至少三分之一的虚高空间,这部分费用成为寻租工具,并未用于提升产品疗效质量[3] - “带金销售”潜规则在高值耗材与药品领域尤为突出,导致营销竞争异化为“贿赂竞争”,质量未必好但回扣高的产品可能占据市场[2] 监管与治理措施 - 国家层面持续加大整治力度,从行政执法、刑事打击到医疗机构廉洁建设和医保基金监管,治理网络逐渐收紧[3] - 带量采购改革通过“以量换价、招采合一”机制,大幅压缩流通环节不合理利润空间,从源头降低贿赂诱因[3] - 监管机构将依法依规对涉案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并实施失信惩戒,体现从单一案件查处到体系化治理的思路转变[3] - 必须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破除“重打击受贿、轻惩治行贿”的惯性,对行贿行为予以严厉惩处以提高违法成本[4] - 需完善医疗机构内部决策与监督机制,推进采购流程公开透明,切断利益输送通道[4] - 需持续深化医药招采制度改革,扩大带量采购覆盖范围,让价格回归合理区间[4] - 需强化医保基金监管与智能监控,对异常采购和使用行为及时预警核查[4] 法律与政策依据 -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行贿受贿一起查”与“企业个人双罚制”,经营者不得贿赂相关方,相关方不得收受贿赂[4] - 单位违反规定贿赂他人或收受贿赂,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至五百万元罚款,可吊销营业执照[5] - 对贿赂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收受贿赂的个人,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6] - “一起查”和“双罚制”已成为常态化执法原则,其他领域(如建筑施工)的“双黑名单”联合惩戒制度可供医药行业治理借鉴[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