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
文章核心观点 - 新疆证监局认定八一钢铁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对其处以责令改正、警告及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4] 违法事实与具体行为 - 2022年度 公司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交易 公司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36.75亿元 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36.42亿元 [2] - 2023年度 公司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交易 公司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28.10亿元 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27.71亿元 [2] - 2024年度 公司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交易 公司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25.14亿元 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25.35亿元 [2] - 对于上述关联交易 公司既未及时披露 也未在2022年、2023年及2024年的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导致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3] 监管认定与处罚依据 -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3] - 公司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3] - 新疆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4] 处罚结果与后续程序 - 新疆证监局对八一钢铁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4] - 公司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