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与生效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1] - 该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 - 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 适用范围与总则 -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纳税人,不包括自然人[6] - 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5] 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规定 - 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需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8] -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预征率为3%[8] -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全部含税价款 - 支付的分包款)÷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8] - 扣除分包款后余额为负数可结转下期继续扣除[8] - 需按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9] - 预缴时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10] 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规定 - 一般情况下,向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12] - 若同时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则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纳税义务发生后不再预缴[13] - 预征率与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相同:一般计税为2%,简易计税为3%[14] -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取得的预收款 - 支付的分包款)÷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15] - 扣除分包款后余额为负数可结转下期继续扣除[15] - 需按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15] - 预缴时限为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16] 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的预缴规定 -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需向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18] - 自行开发包括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以及购入未完工项目继续开发后销售[19] -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取得的预收款 ÷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3%[19] - 预缴时限为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19] 转让或出租异地不动产的预缴规定 - 纳税人转让或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需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19] - 转让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19] - 出租不动产不包括提供道路通行服务[20] - 转让不动产预征率:一般纳税人为5%,小规模纳税人为3%[21] - 转让非自建不动产:应预缴税款 = (当期全部含税价款 - 不动产购置原价或作价)÷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21] - 转让自建不动产或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应预缴税款 = 当期全部含税价款 ÷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21] - 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需提供发票、法院文书等合法凭证[21] - 出租不动产预征率: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为3%,简易计税为5%;小规模纳税人为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实际征收率)[22] - 出租不动产:应预缴税款 = 当期全部含税价款 ÷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23] - 预缴时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4] 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相关服务的预缴规定 - 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需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25] - 服务指生产生活服务,不包括出租不动产[26] - 预征率:新疆地区为5%,其他地区为3%[27] -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全部含税价款 ÷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28] - 预缴时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8] 征收管理细则 - 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不含税)合计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30] - 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可结转下期[31] - 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需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登记详细信息[31] - 预缴建筑服务增值税时需出示相关合同及发票复印件[31] - 纳税人未在规定地点预缴税款超过6个月的,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处理[31] - 跨省油气田企业的增值税由总机构汇总计算,按产量比例分配后由各油气田缴纳[32] - 省内油气田企业的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确定[33]
【最新政策】两部门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
搜狐财经·2026-02-03 18:20